集體協商是企業工資決定的基本方式

時間:2011-04-26 14:14   來源:工人日報

  調整收入分配結構,解決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收入偏低的問題,一直被全社會所關注。根據國家統計局《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外出農民工月平均收入為1417元,比上年增加77元,增長5.7%,但僅相當於城鎮職工月收入的60%左右。

  勞動者收入偏低的問題,與其説是一個市場問題,不如説是個制度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特點是依據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勞動力價格低廉的比較優勢,發展出口導向工業化,參與經濟全球化,以形成自己的國際分工。故而,經濟發展通常以犧牲勞動者的利益作為代價,其工資增長長期落後於高速增長的經濟。加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企業侵犯勞動者工資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缺失,或勞動者集體聲音微弱,導致公平與效率的關係長年失衡,也不利於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2010年以來,勞動者為提高工資、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利益訴求更加迫切強烈。發生的一般性集體爭議有4000多起;重大集體爭議有216起。集體爭議涉及的內容主要是勞動報酬,加班工資,佔64.4%;經濟補償金,佔25%。集體爭議主要集中在紡織、電子、建築等勞動密集型企業。

  勞動爭議之所以頻繁發生,主要反映了新生代農民工明確拒絕以“地板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勞動報酬的現實基準,也意味著政府調整長期以來以廉價勞動力為核心的低成本經濟增長模式已勢在必行。

  另一方面,從政府經濟和勞工政策的角度看,調整這一經濟增長模式也順理成章。我國制定十二五計劃的主旨是“包容性增長”,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分享改革發展的成果。更現實地説,在後危機時代國際市場依然不景氣的情況下,我國已不能再將經濟增長的重心完全放在增加出口之上,必須要轉向開發國內的消費需求,提高勞動者工資是題中之義。

  所以,頒行《企業工資條例》,就成為規範工資分配行為,縮小收入分化,維護勞動者工資權益的重要舉措。《企業工資條例》的內容包括如何界定工資的內涵和外延;明確同工同酬的實施規範;如何規範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問題;如何加強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建設,從根本上杜絕工資拖欠;以及勞動定額管理、最低工資制度、政府在企業工資分配中的職責和對國企工資分配及高管薪酬作出規範等,其核心是要否將集體協商機製作為企業工資分配的基本方式。但是,這一點在政府內部意見也不統一,一些人認為勞動者的主要利益是擴大和穩定就業,而在世界經濟普遍低迷的背景下,推開工資集體協商無疑會縮水勞動力市場和就業崗位,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核心利益。也有人要求研究集體協商談不成將怎麼辦?它是不是協調勞動關係唯一的靈丹妙藥,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自主管理?它對保持社會穩定有無負面影響,會不會被利用?因而主張發展集體協商要“積極穩妥”,政策立法“不上人大”,等等。有利條件是,勞資之間的供求關係和市場力量日益呈現均衡態勢;不利的是,推行工資集體協商需要有健全、獨立的工會組織並擁有必要的壓力機制,這非一朝一夕所能達到。而且,在勞動密集型企業生存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政府能否讓渡一部分利益“化稅為薪”,以便給勞資雙方創造更大的協商空間,也是形成勞動者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必要前提。結合國家十二五規劃和全總的“兩個普遍”,下一步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積極推動“彩虹”計劃,即集體協商擴面發展和提高集體合同的簽約率,應當將這個指標反映到十二五工作計劃中去。但由於我國的中小企業很多,現在還不宜提出全口徑的目標,按照已建工會企業數量或是職工數量的一定比例來衡量較為妥當。

  第二,政府主管部門要指導各地積極穩妥地推動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建立,盡力將它納入到人社部系統的目標管理機制,將其作為未來勞動關係協調的主要機制。

  第三,以非公有制企業為中心,培育多層次的集體協商機制。國有企業由於存在工資增長“兩低於”的限制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的規定,工資集體協商一直處於走形式的境地,應主要以職工民主參與作為爭取工資福利的主要制度載體。

  第四,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應當成為十二五期間這項制度建設的主要載體。當前廣東、北京、安徽在重點推進制度建設,四川也提出規模以下企業主要通過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來推行這一制度,這是一個有新意的做法。

  第五,進一步完善有關集體協商的立法和制度建設。我國要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但對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機制,應當出臺一個政策指導意見,這方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存在明顯缺陷。《企業工資條例》擬訂今年提交國務院法制辦列入立法計劃,應當儘快出臺。十二五期間,還要爭取頒行《集體合同條例》,完善我國集體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此外,根據全國工商聯進入的新形勢,加強三方機制的建設和協調,創新三方機制的組織體制,擴大其工作職能,可以由地方首先推開試點。此外,在保障勞動者工資支付方面,可以採取以下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欠薪處罰力度。一是提高立法規格。建議修改《勞動法》,或者在工資立法的法律責任中明確欠薪行為係違法行為,並可視情節和金額大小,予以欠薪金額的1-5倍罰款。情況特別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修改刑法,2010年刑法修正案草案有“惡意欠薪罪”的設置。

  其次,在部分行業縮短工資支付週期。可以在易於量化的建築、採礦及餐飲服務業等拖欠工資現象嚴重的行業推行周薪制,這將有利於及時發現和查處企業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的苗頭,有效制止工資拖欠發生。

  再次,建立工資保證金或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規定在部分工資拖欠比較嚴重的行業,如建築施工等行業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規範工資保證金的收繳和管理,提高工資保證金的法律層級和互助功能。規定各地根據實際需要,尤其針對微型用人單位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規範欠薪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墊付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工資權益。(喬健)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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