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透露,老年法修正草案將“精神慰藉”專章列出,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山東商報》1月5日)
“精神慰藉”又稱“精神贍養”,我國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也有相關規定,不過較為籠統,而且沒有明確的義務履行方式和法律救濟方式。隨著中國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日益突出,不少老人試圖通過訴訟方式,請求司法機關督促子女較好地履行精神慰藉義務。但由於法律保障不足,司法機關也頗感為難,角色十分尷尬。因此,呼籲“精神贍養”入法的聲音非常強烈,顯然老年法修正草案是對社會呼聲的積極回應,將為“精神贍養”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精神贍養”的確需要充分的法律保障,因為法律保障可以對義務人實施強制,促使其及時履行義務。不過,子女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義務,畢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貨幣或實物給付贍養義務,它不僅僅是看望老人的次數,也不單是與老人待在一起的時間,不是單靠“量”就能解決的,更重要的是要讓老人感受到親情、溫暖、快樂、高興,真正實現精神上的滿足,即既要保“量”更要保“質”。如果子女們完全是在司法機關或社會輿論的強制下,履行精神贍養義務,雖然也按法院判決的次數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願、勉勉強強,對老人變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僅達不到精神贍養的目的,還是對老人的精神折磨。從這個意義上講,“精神贍養”更需要道德支援。
法律的調整範圍和作用都是有限的,有的領域適合也必須由法律加以調整和規範,而有的領域則不適合或不能指望完全由法律來加以調整和規範,其中就包括婚姻家庭的某些領域。在這些領域,我國法律事實上也保持了極為謙抑的態度,比如《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多數集中在婚姻家庭領域。主要是因為法律自身的強制性,有時會加劇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疏遠親情,破壞和諧,法律的過分介入與其保護親情的目的背道而馳。
要讓子女心甘情願地履行對老人的“精神贍養”義務,更多地應當提高他們的道德水準,要讓子女及其他後代懂得感恩、回報,體諒並理解老人的辛苦和需要,尤其是通過加強教育和監督,創造良好的社會道德氛圍。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才能較好地解決老齡社會日益突出的“精神贍養”問題。(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