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23日發佈通知,決定在13家中央企業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試點對像是位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高新技術和院所轉制企業。(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35版)
開展分紅權激勵試點,目的顯然是想在規範央企股權激勵的同時,進一步完善央企激勵機制。對這一舉措,公眾並不反對。不過,在開展試點時,只有吸取過去股權激勵的教訓(比如實施條件過寬、業績考核不嚴等),才能讓分紅權激勵公平公正。
由於央企高薪現象飽受詬病,因而,對於這次分紅權激勵試點,國資委特別強調兩點:一是試點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分紅權激勵,二是央企負責人暫不納入。然而,這依然無法消除公眾質疑。比如,央企項目收益可能利用了不少公共資源,如何來界定個人貢獻?尤其是,股權激勵、分紅權激勵的對象不是企業高管就是技術骨幹,何時才能“激勵”13億股東?
13億股東作為央企的出資人,有權分享發展紅利;央企更有義務去“激勵”股東,以便獲得股東繼續支援。然而,從公眾的普遍抱怨來看,央企在“激勵”13億股東方面做得很差。
央企對13億股東很小氣,但自我“激勵”卻很大方,不但央企高管的高薪、高消費問題廣受關注,而且央企員工的高工資、高福利現象也很驚人。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佔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每人平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佔工資總額26%。甚至,有央企員工自曝:單位為找不到發錢名目而發愁。
但在國資委研究局一位負責人眼裏,13億股東有多種途徑分享央企紅利,比如説,國有資本收益、社保基金轉持國有股、國有企業的發展從根本上促進了社會公平和共同富裕。顯然,如果就此進行民調的話,估計沒幾個人認可這些説法。以國有資本收益為例,前幾年上繳比例明顯過低,如今計劃再適當提高比例,但從媒體披露的數據看,比例還是偏低,與央企利潤總額形成很大反差。至於央企發展利於社會公平,更是荒唐,事實上,由於央企高薪,不但沒有縮小反而擴大了收入差距。
在我看來,央企高管、技術骨幹以及普通員工,享受一定的股權激勵和分紅權激勵是有必要的,但有幾個前提:其一,各種激勵方式在試點之前都應徵求13億股東的意見;其二,對央企高工資、高福利等自我“激勵”方式進行有效治理;其三,把央企上繳紅利的比例提高到一個合理水準,並確保這些紅利真正用於民生。(馮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