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懷孕14周以上人工流産”説不,在海南已成為現實。海南省出臺實施的《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中,非法鑒別胎兒性別、性別選擇性流産、引産在海南省被禁止。對懷孕14周以上擅自終止妊娠者,將實行責任追究,取消生育指標,如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據了解,這項法規目的在於控制新生兒中男嬰比例過高。
懷孕14周擅自“人流”將受罰的規定,海南並非首例。黑龍江、河南、甘肅都曾出臺過類似規定,當時也都引起過熱議和質疑。如今海南再次出臺類似規定,爭議和質疑依舊延續而下,內中問題並未得到厘清和解決。那麼這個禁令最終將收效幾何呢?
應該承認,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種制度善意的背後,在具體操作層面卻可能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對人性尊重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或許不夠完善。比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女性是由於避孕工具使用不當意外懷孕,或者未婚先孕、遭到強暴而懷孕等。如果她們在3個月左右才發現意外懷孕,那麼這時做人流必然會受到這個規定的約束。而若需要有關部門為此出具證明,就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洩露。
另外,在生育觀越來越成熟的當下,生或不生的決定權取決於公民個人,做不做流産、什麼時候做流産是私人事情。假如一個懷孕女性,在懷孕3個月的時候因為事業考慮或家庭因素而需要流産,未來又想生孩子的話,按此規定無疑會被視為“違規”且將受罰。那麼,這是不是也是對個人意願的一種強迫?而且,這種地域性的規定,也有一定局限性。除非在全國範圍內都實施類似規定,才能有所成效。
其實,這個禁令只針對男女出生比例失調的鏈條末端而設,是打錯了靶子。真正的源頭,在於違法性別鑒定。而向來都不缺乏對違法鑒定的懲罰規定,但在落實和執行上卻總難以令人滿意。只有在治理違法鑒定這個源頭上,真正做到執法如山,才能破解上述困局。否則,在有法不依的情況下,即便制定了“人流禁令”,也同樣會被違規逐利者找到尋租漏洞,那麼禁令就難免淪為一紙空文。更何況,從此前那些有過類似規定的先行者的實踐來看,男女比例失調依舊沒有大的改觀。那麼,海南何必執意再“踏入同一條河流”?現在,我們理應從醫療管理力度和現實執行力上,去尋求男女比例失調的解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