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你拿到了嗎?

時間:2010-09-30 10:05   來源:人民日報

  “上班5年來,從未完整休過一個黃金周假期”——

  上班族:對加班費不抱希望

  中秋小長假,山東臨沂某食品加工企業的行政經理張庚一天也沒有休息。

  “我所在的公司是外貿出口企業,生産週期要跟著國外的訂單走。這段時間,公司接了個大單,交貨期很緊,只能在節日期間加班。”

  至於加班費,張庚説,老闆給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每人送了一盒月餅,國慶期間還會發200元購物卡。“如果看作加班費,肯定不夠,不過已經習慣了。這麼多年,都是這麼過的。”

  今年中秋和“十一”的休假被戲稱為“史上最折騰的假期”。節假日加班,能不能領到加班費,成了熱門話題。

  “國慶後公司要開項目評審會,節日去麗江旅遊的計劃又泡湯了。”北京某投資公司的項目經理小周説,上班5年來,從未完整休過一個黃金周假期:“因為工作量在那兒明擺著,平日按時下班都很困難,假期連著休更是不易!”

  小周告訴記者,國慶假期,他得先拿出2天修改項目評審報告,再用2天製作投資規劃……如果還剩幾天,就在家裏蒙頭大睡。如果活兒幹不完,恐怕7天就得全泡在辦公室。至於加班費,小周説:“公司根本就沒加班這一説。可幹我們這行的,天天都要和規劃、方案打交道,公司催得急、要求高,不加班時間根本不夠用!”

  在餐飲、零售等服務行業,節假日加班更是稀鬆平常。

  北京紅廟附近一家餐廳的廚師小王來京6年了:“這麼多年,平均下來,每天的工作時間都在12個小時左右,平時週末都休息不了,什麼小長假、黃金周更是享受不到,我都2年沒回過家了!”

  專家指出,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但超時勞動、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問題依然較嚴重。智聯招聘網曾經做過調查,去年“五一”期間,有10%的上班族需要加班,其中只有48%的加班者能夠拿到加班工資。法律明確規定的加班費,對很多人來説,可望而不可即。

  用倒休、購物卡等衝抵加班費的現象屢見不鮮——

  企業:規避加班費手段多

  中秋前夕,廣東東莞某電子公司突然發佈通知:因為客戶著急出貨,工廠要在中秋、國慶節日里加班。作為補償,公司允許工人節後安排倒休。“職工可以隨時提出休假請求,我們會根據公司的生産情況及時安排,維護每名工人的休假權利。”這家公司負責人對記者説。

  但對公司的安排,多數工人表示不滿:“中秋是全家團圓的日子,我們盼這個節日已經很久了,公司一紙通知就奪走了我們家庭團圓的福利,是不是不太公平?”“節日里加班不是不可以,我們要求公司足額給我們支付加班費!”

  臨近“十一”,在山東臨沂某超市工作的張女士同樣很鬱悶。原來,公司規定國慶節加班的員工,要麼每人領300元本超市的購物卡,要麼在節後補休一週。

  “這難道不是派送自己超市的商品衝抵加班費嗎?”張女士告訴記者,往年過節加班,公司還會發個一兩百元的紅包,今年,這個紅包也沒人提了。

  按照《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單位安排職工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加班,就得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不得用倒休、補休以及用發物資等形式抵頂加班費。可事實上,總有一些企業想出各種辦法來規避支付加班工資,用倒休、購物卡等衝抵加班費的現象屢見不鮮。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企業逃避支付加班費的方式多種多樣,有些企業甚至用延長勞動時間等手法侵佔職工合法收益,其逃避加班費的手段更加隱蔽。

  按《勞動法》規定,職工每月平均工作時間應為21.75天。但是,目前一些企業採用每週休息一天、每月工作時間26天的方式組織生産。這樣,職工4天多的加班工資就不翼而飛了。

  李女士是山東煙臺某輪胎廠的會計,她告訴記者,不僅中秋沒放假,平時每週也就允許休息一天。每月只有工作滿26天,才能拿到全勤獎。但即使是每月加班4天,也不給加班費,多工作一天,只多發一天的工資。

  專家表示,當前由於就業壓力很大,職工都十分在意自己的工作。表面看,幹得越多、收入越高,職工“自願”搶著加班。實際上,由於工人的勞動時間遠遠超過了法定勞動時間,工人的實際所得仍遠低於應得收入。本來屬於職工的加班費,就這樣被企業非法侵佔了。

  相關部門有義務為加班費較真,提高制度的兌現率——

  專家:加大企業違規成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費”,是典型的違法行為。目前,造成用工企業普遍拖欠加班費的根本原因是懲罰性制度的缺失。有關部門應主動深入相關單位,檢查督促“加班費”的兌現,堅決查處和懲治違法行為,這是相關部門的應盡之責,也是回應勞動者期待的迫切之舉。

  張庚認為,作為勞動者,誰都希望能及時足額拿到加班工資,也希望法律武器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問題是,在與用人單位的博弈中,勞動者通常處於劣勢,再加上對簿公堂費時費力,又常因難以提供加班記錄等事實證據而無法確保打贏官司,最後往往無奈放棄。

  “我説我加班了,證據在哪呢?考勤記錄都在公司人事部門裏放著。”北京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員工鍾先生説,假設有一天自己辭職向公司討要加班費,可根本就沒有能在法庭上拿出手的證據,僅憑幾位同事的話恐怕説服力不夠,況且同事也未必願意給自己出面作證。此外,他也並不想為了加班費,和公司打一場耗時耗力的官司。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不發加班費的違規成本,僅是被查處後判罰足額發放加班費,最多再加些罰金;而員工索要加班費的後果極可能是失去一份工作,這必然造成企業違規有恃無恐。由於員工不敢較真爭取節假日加班費,相關法規在一些地方形同虛設。這不僅僅是勞動者的無奈,更是法律制度的尷尬。

  業內人士表示,勞動主管部門作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執法機關,有義務為加班費較真。相關部門應該出臺配套的強制性規定,在制度上加大企業的違規成本,並增強制度的可行性。比如,要求用人單位採取節前支付、節後一週或一月支付;將違規記錄寫進企業誠信檔案、在媒體公開曝光等。

  “執法部門應主動深入用人單位,檢查督促加班費的兌現情況,堅決查處和懲治違法行為,有關企業也應該提高法治觀念,增強守法意識。只有相關部門共同努力,加班費才不會成為空中樓閣。”張庚説。

編輯: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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