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了煙,再上班”有違法治精神

時間:2010-08-12 09:17   來源:紅網

  近日,四川眉山市東坡區禁煙行動辦公室工作人員正在起草一份關於禁煙的文件。據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透露,接下來,該辦公室將依據自查情況,對全區正科級以上幹部的禁煙行為再作“新規”:凡承諾戒煙的正科級幹部,如沒有戒煙,那就請“戒了煙,再上班!”10日下午,東坡區有關領導簽發了自查文件。雖然自查要週五才結束,但“戒了煙,再上班”的禁煙新規已在東坡區幹部中傳開,引起廣泛熱議。(8月11日《華西都市報》)
  
  吸煙的確不是一個好習慣,不僅危害本人的身體健康,二手煙還會成為其他人患病的誘因,所以吸煙不僅涉及私權,也牽扯到公權。一方面,吸煙是私事,公權力不應該干涉。但另一方面,在公共場所吸煙,個人權利的行使會危害到其他人的權利,就不單單是私事這麼簡單了,所以必要的限制是合理的。
  
  東坡區禁煙行動辦公室工作人員可能完全出於好心,希望領導幹部帶頭禁煙。但是,這條行政命令由於急功近利明顯地缺乏公平性和人性化。通知只是針對全區正科級以上幹部,那麼正科級以下的官員、普通科員呢?是否在公共場合抽煙還可以繼續上班?如果是,這條通知,就對那些正科級以上的公務人員欠公平,畢竟在公共場所實行戒煙不是單純正科以上的事情。同時,禁煙的目的是維護人們的身體健康,那麼,那些因為突然戒煙而罹患其他疾病的老煙槍們的身體健康是否受到了足夠的關注呢?這恐怕也是這個條例所沒有考慮到的吧。
  
  無論禁煙的理由有多麼理直氣壯,官員們渴望下屬戒煙的心情多麼迫切,一切也絕不能瞞著鍋臺上炕,一切都要合法。就像有的專家提出的那樣,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上班與否與抽不抽煙沒有任何關聯,因此,東坡區即將出臺的“戒了煙,再上班”的禁煙規定,也是不合適的。
  
  香港的戒煙可謂是全球典範,香港于2007年開始實施《吸煙(公共衛生)條例》,在起草禁煙條例期間,曾引起吸煙人士強烈不滿,有數十年煙癮的明星黃秋生異常生氣,認為新禁煙措施有欠公允。但是,條例實施之日起,黃秋生還是認真執行了條例的規定,這不僅表現了個人對法律的敬畏,也展現了法的力量。
  
  東坡區禁煙行動辦公室的做法,卻是撇除法律制約的單純的行政命令。這種命令只要領導簽字就可以生效的通知,今天可以如此輕易地發佈,明天換了一個領導是否也可以輕易地廢除呢?
  
  在一個現代法治國家,所有的限制都要有法可依,行政命令的效力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古時候,因為于倫理道德不合,包公可以斬了包二奶的陳世美,但在依照現代法律,陳世美這樣的官員如果不涉及貪污受賄、買兇殺人等罪行,頂多只能被判重婚罪。所以,現代的人們無論再怎樣憎恨陳世美這樣一個忘恩負義之徒,也無法看到他命喪包龍圖的鍘刀之下大快人心的一幕。不殺陳世美既是對現代法律的尊重,也是對陳世美個體生命的尊重。
  
  現在很多政府工作人員,出於“好心”,往往試圖按照他們的意志頒布一些行政命令。像東莞警察牽著賣淫女上街;北京推行廣播體操,要求在國企、機關事業單位必須按比例達標……這就顯得非常不合適了。這些行政命令大有超越法律的勢頭,而且囿于制定命令的人員個人素質、水準所限,制定出的許多行政命令往往五花八門,不是好心辦壞事就是“一根筋”,抹殺了人性的複雜性和多樣性,貽笑大方。而最重要的還是,若長此以往,必然導致行政獨大的局面,凡事只要擺出一副只要為了你好,不容置喙、只能遵從的局面,那距離真正的“法治”就會越來越遠。

編輯:高斯斯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