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條在杭州】杭州市提出60條實施意見 為在杭臺胞提供同等待遇
來源:台灣網
2018年07月20日 15:45:00A
台灣網7月20日杭州訊 杭州市就進一步深化杭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共60條,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杭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杭州居民同等待遇。
全文如下: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率先與臺灣同胞分享杭州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杭投資、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杭州居民同等待遇,根據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浙江省臺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及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浙政臺發〔2018〕4號)等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進一步深化杭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積極促進在投資和經貿合作領域加快給予臺資企業與本市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1.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我市“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建設以及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臨空經濟示範區、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等平臺建設,對其同等適用相關支援政策。(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跨境電商綜試辦、市商務委,濱江區、蕭山區政府)
2.鼓勵臺灣同胞來杭投資設立高端裝備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等企業,設立全球或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運營中心,對其同等適用相關支援政策。(責任部門:市經信委、市發改委、市科委、市投資促進局)
3.支援開發區設立臺商投資園區,支援各區、縣(市)設立臺灣農業合作園區。積極申報設立國家級兩岸産業合作區,推動兩岸産業深度合作。[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市臺辦、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農辦、市投資促進局,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大江東産業集聚區管委會,各區、縣(市)政府]
4.鼓勵臺資項目入駐我市特色小鎮、開發區(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參與我市“鄉村振興”項目建設,並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投資、土地、稅收、資金等支援政策。(責任部門:市臺辦、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委、市科委、市投資促進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
5.納入省、市重大産業項目、重大建設計劃的臺資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特別重大的項目列入市領導聯繫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和重點服務。(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
6.臺資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在杭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責任部門:市科委、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7.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杭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省、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與我市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享受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杭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負責人申報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或課題(含省級自然科學基金),與我市科研人員享受同等政策。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責任部門:市科委)
8.鼓勵兩岸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杭設立兩岸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立重點實驗室,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聯手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員。對重大臺資研發總部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責任部門:市經信委、市科委、市教育局)
9.臺資企業可在杭開展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通過智慧財産權轉讓交易市場開展智慧財産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産權在杭轉化的,可參照國家、省智慧財産權激勵政策給予支援。(責任部門:市科委、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0.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杭辦展辦會的,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責任部門:市會展辦、市財政局)
11.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責任部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國資委、市交通運輸局、市環保局、市林水局)
12.臺資企業或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可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公平參與政府採購。(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13.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責任部門:市國資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
14.臺資企業可享受我市相關用地政策。對符合我市産業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産業、先進製造業、數字經濟産業等優先發展且用地集約的工業臺資項目,可按不低於項目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15.加大臺資項目用地支援力度,落實省對臺資企業用地政策,對其中特別重大的製造業臺資項目、龍頭類臺資項目、示範類臺資項目,給予用地計劃指標獎勵。對傳統工業企業轉為先進製造業的臺資企業,以及利用存量房産進行製造業與文化創意、科技服務業融合發展的臺資企業,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責任部門:市國土資源局)
16.臺資農業企業可享受本市的農機購置補貼、産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責任部門:市農辦、市農業局、市財政局)
17.全面落實臺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19項涉企證照事項進一步融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臺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責任部門:市市場監管局)
18.支援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商家與中國銀聯及大陸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19.支援臺灣地區徵信機構與我市徵信、信用機構開展合作,為臺灣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信用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發改委)
20.支援我市金融機構為臺資企業提供專項授信,支援臺資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或者再融資。鼓勵臺資企業在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融資。鼓勵臺資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和運用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進行融資。引導私募股權基金參與臺資企業的發展。(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證監局、浙江銀保監局、市金融辦、市發改委)
21.臺資銀行可與在杭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我市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責任部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金融辦)
22.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我市再投資的,按照相關規定可認定為臺灣同胞投資。(責任部門:市臺辦、市市場監管局、市投資促進局)
二、為臺灣同胞在杭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23.在我市設有考點的已列入《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臺灣同胞可在杭報名參加。(責任部門:市人力社保局)
24.通過考試或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杭申請執業註冊。(責任部門:市衛生計生委)
25.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杭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最長3年),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責任部門:市衛生計生委)
26.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杭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臺灣籍的在校大學生和畢業兩年內未就業的大學生,在經認定的我市大學生見習訓練基地參加1—6個月見習訓練的,可享受大學生見習訓練補貼。(責任部門:市人力社保局、市臺辦、市教育局、團市委、市財政局)
27.鼓勵臺灣青年來杭就業創業,可比照杭州大學生適用項目無償資助、小額擔保貸款和有關貼息政策。臺灣大學生來杭自主創業的,優先入駐市、區相關創業園區、特色小鎮等,並享受屬地各類扶持政策。臺灣大學生來杭創業就業的,最高可享受20萬元的無償資助,可申請額度不超過30萬元、期限不超過3年的小額擔保貸款。(責任部門:市臺辦、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
28.政府人力資源資訊網站為在杭臺資企業和來杭就業的臺灣青年提供招聘資訊服務,根據需求組織臺資企業、臺灣大學生專場招聘會。(責任部門:市人力社保局、市投資促進局、市貿促會、市工商聯)
29.積極協助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和省“千人計劃”、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計劃等人才計劃,鼓勵在杭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劃”。臺灣青年來杭創業創新,符合我市相關人才引進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責任部門:市委人才辦、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30.臺灣同胞可以參加本市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補貼。鼓勵在杭臺資企業與在杭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合作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責任部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31.積極協助在杭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責任部門:市科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社科院)
32.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可在杭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責任部門:市民政局)
33.鼓勵臺灣導遊、領隊在杭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責任部門:市旅委)
34.積極協助在杭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評獎項目。在杭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參與杭州市勞動模範、榮譽市民、十大傑出青年、三八紅旗手、見義勇為獎等的評選。(責任部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公安局)
35.對在我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允許臺灣同胞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應聘我市事業單位。(責任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36.臺灣同胞可按照相關規定在我市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報名參加我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評審、會計領軍人才選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責任部門:市財政局)
37.鼓勵臺灣專家、學者、教師在市屬高校從事專業學科教學工作,其在臺灣地區高校的任職年限予以承認,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執行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責任部門:各市屬高校)
38.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我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開展專項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臺灣地區商業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杭開展對口交流。(責任部門:市民政局、市臺辦、市公安局)
39.鼓勵在杭臺灣同胞參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鼓勵在杭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責任部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聞出版局、杭州文廣集團)
40.支援臺灣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杭州廣播電視節目和在杭州的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協助臺灣同胞辦理相關手續。鼓勵杭州的廣播電視臺、有線電視網、視聽網站引進更多臺灣地區生産的電影、電視劇,並積極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責任部門:市委宣傳部、市臺辦、市文廣新聞出版局、杭州文廣集團)
41.鼓勵通過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多渠道引進臺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臺灣地區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我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合作開展舞臺藝術作品的編導、創作,符合條件的,支援並協助其申報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責任部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聞出版局)
42.鼓勵在杭工作、居住的臺灣文藝人士加入我市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各類展覽、展示、展演等文化藝術活動,參加省、市級藝術門類評獎活動。支援並協助取得省級藝術獎項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級藝術獎。(責任部門: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文聯)
43.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理銀行開戶、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臺灣同胞可憑臺胞證和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即銀行儲蓄卡和信用卡)。(責任部門:市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市數據資源局、市市民卡公司)
44.杭州市臺商臺胞法律服務團為臺灣同胞開展免費法律諮詢,向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務。(責任部門:市司法局、市臺辦、民革市委會)
45.積極協助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杭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等社會工作。鼓勵在杭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臺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會工作室,該工作室可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責任部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團市委)
46.在我市投資創業或者登記就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旅遊、交通、通訊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我市居民同等待遇。(責任部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委、市交通運輸局、杭州電信公司、杭州移動公司、杭州聯通公司)
47.臺灣同胞在我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享受中考加分政策。(責任部門:市教育局、市臺辦)
48.臺灣同胞可按照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在辦理時同等享受便捷服務。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的,可按照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責任部門:杭州公積金中心)
49.在杭就業、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憑居住、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按相關規定在杭購買商品住宅。(責任部門:市住保房管局、市國土資源局)
50.來杭創業、就業的臺灣同胞可根據有關規定,憑臺胞證等證明申請承租我市公租房、青年人才驛站等設施。(責任部門:市住保房管局、團市委)
51.臺灣同胞在杭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責任部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
52.在杭就學、就業、生活3個月以上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可憑臺胞證辦理杭州市民卡,同等享受市民卡各項便利服務、醫療衛生服務等待遇。(責任部門:市臺辦、市衛生計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園文局、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數據資源局、市公安局、市城投集團、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圖書館、市市民卡公司)
53.臺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我市醫療機構可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等方面的便利。(責任部門:市衛生計生委)
54.我市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臺灣同胞憑市民卡或臺胞證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和我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責任部門: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杭州圖書館)
55.在杭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臺灣同胞入住我市養老機構的,參照我市特困老人有關標準給予特定服務對象補貼。在杭亡故的,按惠民殯葬政策減免四項基本服務項目費用;留有孤兒的,在其成年前,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至屬地兒童福利機構予以安置。對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臺灣同胞給予臨時救助。(責任部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
56.臺灣同胞已在臺灣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在杭直接換領機動車駕駛證。(責任部門:市公安局交警局)
57.臺灣同胞可憑市民卡等證件辦理公園、寺廟的參觀年卡,按規定享受免費或優惠措施。(責任部門:市園文局、市民族宗教局)
58.年滿60周歲以上的臺灣同胞,可按照我市居民標準按規定享受相關老年優待政策。(責任部門:市民政局、市城投集團)
三、其他事項
59.市臺灣事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發改、經信、商務、科技、市場監管、稅務、公安、衛生、教育、人力社保、民政、數據管理等部門建立臺灣同胞資訊共用機制。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對本實施意見有關條款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辦法,為臺灣同胞提供資訊和政策諮詢服務。(責任部門:市臺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衛生計生委、市民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數據資源局)
60.本意見未盡事項,按照浙政臺發〔2018〕4號等文件執行,市級相關部門要主動與省級對應部門加強對接,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責任部門:市臺辦、市發改委)
責任編輯:郜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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