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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星圖書館“吸星大法”,可休矣

  時間:2007-07-06 10:31    來源:     
 
 

  超星的所謂數字圖書館,並不是國家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圖書館,實際上是個贏利性商業機構。如果有關部門願意該出手時就出手,那麼超星圖書館這種吸星大法,就如任我行一樣,玩完了。

  已創辦多年的超星數字圖書館近日突然遭遇版權問題,多位學者聯手搞起了集體訴訟行動。(見本報C12版報道)。想想近來智慧財産權官司的熱鬧,有商家告百度連結侵權的,有卡拉OK不繳費的,現又是數百位學者起訴數字圖書館,這些熱鬧反過來也説明,智慧財産權法的啟蒙在中國民間已經初步完成了,接下來是政府的問題了。

  在中國,儘管1991年頒布了第一部著作權法,但如今已經到了2007年,學者中除了北大的陳興良教授和已故的著作權大家鄭成思作為原告起訴過另一個數字圖書館侵犯版權,大多數學者對自己的著作被侵權都是一怒了之。

  問題的關鍵是維權的成本太高。除了請律師的費用、取證的費用,還要投入時間精力,贏了官司輸了錢是常事。中國法院在智慧財産權侵權賠償中對賠償金額往往謹小慎微,寧可少判,決不多判。打個官司,賠個萬兒八千的,何必呢?民事保護費時費力費錢,是理性作者所不願選擇的。

  另一個司法保護手段,著作權的行政保護,這是版權局的法定職責。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侵權行為,需要作者自己提起民事訴訟,而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除了可以自己起訴,還可以要求版權局對侵權人進行處罰。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如果超星圖書館係大規模地將未經作者同意的作品上網發佈、銷售,此行為已經是一種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根據該法條,吳銳等學者可以要求版權局進行查處,有法可依。從理論上來説,行政保護猶如打110一樣,是最便捷的保護方式,幾乎沒多少成本,實乃上佳選擇。

  中國最高法院此前頒布了打擊盜版的刑事司法解釋,把非法盜版、複製、發行作品的數額從1000份下降到500份,即賣盜版500份就構成犯罪。超星圖書館的行為是一種贏利行為,如果它是明知沒有授權而複製、出賣作品的,作品數額達到500份,就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公安機關應當對此進行立案偵查。這個數量限制從新聞上看來,似乎也不是什麼大障礙。如此看,接下來,應該由執法機關加強版權保護的實踐。

  超星的所謂數字圖書館,並不是國家法律意義上的公共圖書館,實際上是個贏利性商業機構,所以其無法擁有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抗辯。所謂數字時代應允許強制許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除非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任何國家都不會強迫作者許可別人使用他的作品,強制許可會損害整個社會的創造力。Google曾經在美國想玩數字圖書館,目前也只能複製版權過期的作品,有版權的作品甚至連備份都不敢,因為備份也是複製。

  美國對網路環境下的作品有規定,圖書館和檔案館為了館藏目的,可以備份三份,只比紙張時代的一份多了兩份而已。而美國盜版作品的刑事追究起點更低,且各種智慧財産權保護的民間協會非常多且有效。相比之下,學者們的這場集體行動實在缺乏成功的土壤。如果有關部門願意該出手時就出手,那麼超星圖書館這種吸星大法,就如任我行一樣,玩完了。

  □斯偉江(上海全國律協智慧財産權委員會執委)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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