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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臺商在大陸投資時仲裁條款之效力
答:臺商、外商赴中國大陸投資、買賣,千萬要記得在合同之中必須要簽訂「仲裁條款」,與大陸當事人明白約定雙方遇有紛爭時,交付國際商務仲裁,這是極為重要的「逃命條款」。
目前絕大多數臺商、外商或三資企業,在與中國大陸企業組織簽訂合同時,在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上,雖有仲裁「約定欄」,但一般臺商竟然大多簽署內容為「雙方儘量避免紛爭,遇有紛爭和氣解決,避免仲裁」等,這種約定堪稱為投資套牢、買賣紛爭的「死命條款」。
理由是,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遇有合同紛爭,若中方本地企業不同意交付仲裁,那祇得向法院起訴。目前中國大陸各地方的人民法院,除了北京、上海等大都市,法官素質較為整齊外,其他地方審判員(法官)的水準落差極大,沒有約定仲裁條款,遇有紛爭就必須上法院,後果就祇能聽天由命了。若是有簽定仲裁條款,情況就可能好多了。目前一般有少數較懂法律的臺商,他們常在與中國大陸簽約的合同上,主張「雙方遇有紛爭應和解,透過協調解決,若和解協調不成則交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於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絕大多數是在中國大陸極有學術聲望或社會地位的法律專家,也有不少國外知名大學教授、律師,這樣高水準的組織,對仲裁案件的處理,應較能公正、公平。臺商的權益,也較能獲得保障。
關於仲裁的有關規定,中國大陸已于1994年8月31日制定仲裁法,而《合同法》第128條也有明文規定,均可供參考。
(資料來源: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編輯: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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