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國大陸給予特別優惠條件的臺商投資企業有兩類:
(一)産品主要用於出口,年度外匯總收入額減除年度生産經營外匯支出額和投資者匯出分得 利潤所需外匯額以後,外匯有結余的生産型企業(以下簡稱産品出口企業);
(二)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從事新産品開發,實現産品升級換代,以增加出口創匯或者替代 進口的生産型企業(即先進技術企業)。
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由該企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濟 貿易部門或經濟特區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員會)審核確認。 (來源:中國臺灣資訊中心)
編輯: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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