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
作者:鄒煥聰(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信用經濟,市場經濟越發展,越要求誠實守信。作為市場經濟的細胞和主體,各類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直接制約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整個社會信用體係的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完善包括社會信用等在內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優化營商環境;要弘揚誠信文化,健全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在新時代背景下,要更好地治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約等失信現象,必須以黨的二十大精神為指引,進一步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
首先,這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的內在要求。加強對企業、公司等的信用監管,是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創舉。在由人情組成的“熟人社會”邁向由契約構成的“陌生人社會”的過渡階段,盡管大多數市場主體信用狀況良好,但也有不良商家逃避法定或約定義務,市場主體信用缺失現象屢見不鮮,市場創新活力缺失,這內在地需要行政機關通過信用監管進行矯正。進入新時代,只有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實現市場監管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才能提升市場監管的精度,有效實現事前監管與事中、事後信用監管的無縫對接。
其次,這是健全以法治為引領的社會信用制度體係的現實需求。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注重總結市場監管領域信用監管的法治規律,既是完善社會信用立法體係的必然要求,也是健全社會誠信執法體係的現實需要。一方面,需要在加強政策引導作用的同時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引領的功能,注重作為整個社會信用重點與基礎的市場主體信用監管的立法,加大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供給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實施的諸如懲戒措施清單制度等關鍵信用監管機制,並通過失信聯合獎懲的實施,讓失信者受限、守信者受益。
最後,這是提高以企業為基本主體的整體信用水平的客觀需要。企業信用是市場經濟得以高質量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市場主體信用是整個社會信用的重點和關鍵。提升企業的信用監管法治水平,有助于破解社會信用“棄如敝履”的尷尬局面,提高市場主體的失信成本,使之不敢失信、不願失信、不能失信,最大程度防治失信行為。可以說,通過完善以企業為基本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不僅能夠提高市場主體自身的誠信意識,弘揚中華傳統美德,而且具有巨大的傳導效應,能夠引導社會各界誠實守信,提升我國整體信用水平。
然而,目前我國統一的信用法治體係尚不健全,部分基層信用行政執法不規范,誠實信用意識和文化基礎仍顯薄弱。其一,由于信用、失信等概念難以界定,涉及領域寬泛,許多領域尚無法律規則調整,而且現有調整內容與諸多法律存在交叉,總體上看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社會信用立法。其二,政府是社會信用規則的制定者、執行者,也是政務誠信及整個社會信用的示范者、主導者,因此政府誠信在社會誠信體係中處于核心地位。然而,有些地方的行政機關缺位、越位、錯位等不規范問題比較突出,其中主要表現為未能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進行懲處,這不僅不利于發揮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協同功能,而且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政府公信力。其三,從誠信文化的基礎看,人們長期對信用未來收益的價值性認識不足,尚未意識到信用作為無形資產會帶來更好的預期收益,“以守信為榮,以失信為恥”的文化傳統亟待形成。
綜上,當務之急是以失信聯合懲戒為重點,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
第一,建立信用監管的觸發反饋機制。要將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政策上升為法律規則,重點完善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的事項與對象等法定條件。一方面,要加強失信聯合懲戒事項目錄的動態管理,制定產品質量、食品藥品等重點監管領域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行為清單,而不能泛化到所有失信領域。另一方面,要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黑名單”制度,強化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統一聯合懲戒對象的認定標準,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等級評定和分類監管制度。此外,還要構建失信聯合懲戒的觸發反饋程序,健全各環節的程序規制,特別是要構建跨部門信用監管合作程序制度以及跨地區聯合懲戒合作程序機制。
第二,健全監管措施清單及對接機制。重點關注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措施的規范實施,根據法律屬性將聯合懲戒措施歸類為限制給付、行政處罰、行政檢查及其他措施;在此基礎上,應遵循法律優先、法律保留等行政法定原則,依法設定各類聯合懲戒措施,並構建聯合懲戒措施的范圍清單與負面清單制度。構建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的府際合作機制,分別打造強制性、推薦性的聯合懲戒措施清單制度體係。此外,還應根據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和比例原則,從正反兩方面構建應用場景與聯合懲戒措施的對接機制。
第三,優化信用信息歸集—共享機制。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和公示制度,並從健全涉企行政處罰和許可信息公示制度、拓展信用信息的公開渠道等方面優化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機制。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監管信息的共為共享機制,實現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數據對接共享,推進公示信息在各級市場信用監管部門之間互通互認。此外,在遵循國家保密法規的前提下,官方平臺與金融機構、協會商會等的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息互動共享,為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推進失信聯合懲戒提供數據支撐和保障。
第四,完善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機制。為了更好地監督權力和維護權利,在完善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機制過程中,不僅要確保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的異議申訴制度,健全行政監督制度、司法監督機制,建立社會監督機制,而且須強化聯合懲戒的行政問責機制建設,對問責的主體、條件、程序、效力等作出明文規定。與此同時,要建立健全市場主體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修復機制,明確其內涵與性質,完善實施主體和機構,規定法定條件與程序等。市場主體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不僅能激勵市場主體誠信經營,且能促使信用監管部門更好優化營商環境,最終使人民群眾都能生活在時時處處講信用的誠信社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