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打造全球最佳“資産管理中心”的環境,臺當局“財金部會”已初步完成“資産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針對今年7月以前外流的資金,提供回臺減稅機制,凡在資産管理中心設置投資專戶者,即可享有兩年到四年免征遺産稅、所得稅與贈與稅優惠。由於意見仍有歧異,當局14日將進行跨“部會”協商。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依據規劃,資産管理中心的減免稅優惠對象,並不包括2008年7月以後外流的臺資,島內資金也不在減稅範圍之列。資産管理中心的設置,目的在藉由租稅優惠,誘使過去外流的資金,能夠返臺投資。官員表示,“金管會”提出的草案,希望藉租稅減免吸引資金回流,為避免對租稅制度影響太大,已將減稅範圍控制到最小,如所得稅只對利息所得減免,遺贈稅的免征也只限本金,不含投資收益等。
為打造具競爭力的資産管理中心,臺灣“金管會”也要求向全球徵才,並提供具有金融資産管理專才的外籍人士租稅優惠,以低於現行20%的所得稅扣繳率對其在臺所得課稅,藉此吸引外籍金融專業人士來臺。
“金管會”預期,四年內臺灣金融機構管理的資産規模,將從目前的11.6兆元,達到20.6兆元。
臺“央行”認為,島內超額儲蓄約達6兆元,閒置資金過多,若要再吸引外流資金回臺投資,需限制僅能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資産管理賬戶,以避免形成熱錢,並對新臺匯率形成干擾;“金管會”則指出,如此將降低資金回臺投資意願,希望“央行”同意解禁。
資産管理中心的減稅待遇,包括投資專戶産生的利息收入,在有效租稅優惠期間內,可以全額免稅;專戶持有人若在優惠有效期間內死亡,投資專戶的收益不列入遺産課稅;專戶持有人連續持有投資專戶達八年者,指定將專戶收益贈與他人,也免課徵贈與稅。
臺財政主管部門同時要求訂定“反悔條款”,當投資專戶持有者在有效優惠期間內(一或二年),即結束投資專戶,需追繳原已免征的所有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