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11月6日電(記者陳傑)日前,天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于本月1日起施行。
2006年5月國務院《關於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和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設立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的批復》,批准在天津港東疆港區設立保稅港區,規劃面積10平方公里,為我國目前最大的保稅港區。開發建設東疆保稅港區,是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實施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重要舉措之一,今年12月8日,首期4平方公里封關運作。據了解,《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規定》明確東疆保稅港區的改革任務,構築體制改革框架,疏通改革路徑,將體制機制的創新法定化。
(一)定性、功能和發展目標。突破性地提出,東疆保稅港區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實行特殊的監管、稅收、外匯、貿易、投資和航運政策,實行綜合配套改革,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建設成為功能完善、政策寬鬆、運作高效、環境優美、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度開放的綜合貿易港區。
(二) 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從建設成為自由貿易港區這一發展目標入手,借鑒國際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經驗,在行政管理體制設置上,將市政府管理許可權範圍內、與東疆保稅港區建設發展關係密切的行政管理職責,集中授權或者委託新組建的管委會統一行使行政許可權和行政處罰權等職權;對超出市政府管理許可權範圍、需要由國家統一管理的事項,由管委會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對市場主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協會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由管委會先行先試取消行政許可,盡可能地減少行政管理事項;天津其他行政管理單位不向保稅港區及其毗鄰區派駐機構,力求搭建"統一高效、小機構、大服務、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架構。
(三)創新口岸監管體制。賦予口岸聯合監管協調委員會以法律地位,由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保稅港區管委會等單位組成,形成聯合辦公、聯合查驗、資訊共用、設施共用的新型監管體制。規定海關對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電子報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稅港區內貨物可以自由流轉;對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檢驗檢疫部門只檢疫不檢驗;對進入保稅港區的國際航行船舶,實施電訊檢疫或者碼頭檢疫,一般情況下不再實施錨地檢疫;邊檢部門採用電子監控、口岸巡查、卡口管理等方式對進入邊檢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實施管理。對進出保稅港區的危險貨物,實行異地電子申報;對誠信等級高的企業所申報的危險貨物,可視為內陸直接裝船,不再開箱查驗。
(四)創新開發經營體制。將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開發經營主體資格法定化,對其開發建設權、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予以合法保護,將東疆保稅港區建設現狀和今後責、權、利關係固定化。
(五)建立監管誠信體系。保稅港區口岸聯合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保稅港區監管誠信體系的具體組織實施,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等監管部門根據企業誠信等級評定結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區內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六)明確保稅港區優惠措施。保稅港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從境外進入保稅港區的貨物予以保稅或者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從保稅港區運往境外的貨物,免征出口關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保稅港區企業生産的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産品,免征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保稅港區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國內貨物進入保稅港區視同出口,實行退稅。
天津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矯捷介紹,與已運作的上海洋山保稅港區相比,東疆保稅港區確定的管理機制和體制有五個方面的創新: 1、行政管理體制更加統一高效; 2、口岸監管更加協調;3、海關監管更加寬鬆;4、檢驗檢疫更加靈活;5、建立監管誠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