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
  
海西動態
閩臺交流活動
了解海西
政策支援
臺灣農民創業園
海西西岸(福建)
農業合作試驗區
臺灣水果轉机站
字號:
福建七大舉措鼓勵和擴大民間投資

  時間:2009-06-03 10:23    來源:D--東南新聞網/福建日報       
 
 

  根據福建省政府出臺的《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擴大民間投資的若干意見(試行)》,我省將採取拓展民間投資的領域、簡化民間投資的行政審批、做好民間投資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拓寬民間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用好鼓勵民間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加強政府對民間投資的引導和支援等七大舉措,鼓勵和擴大民間投資。

 

  拓展民間投資的領域。重點鼓勵民間投資包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先進製造業、服務業、現代農業、社會事業、小城鎮建設、股權投資業等在內的七大行業和領域。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高速公路、港口、漁港等交通設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開發利用,城市供水、供氣、污水垃圾處理,風景名勝區經營服務設施和配套的旅遊服務區開發等項目的投資、建設與運營。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批准可依法轉讓産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基礎設施建設。

  簡化民間投資的行政審批。一是下放行政審批許可權。除礦産、水利等資源開發利用,跨設區市建設的項目外,地方核準的建設項目均下放市、縣(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下放設區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新設立企業所涉及的各項前置審批原則上下放到市、縣(區);二是優化行政審批環節。對不涉及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且周邊不存在環境敏感點的非工業類項目,除輸變電工程、高速公路、碼頭、畜禽養殖業項目外,不需進行報批前技術評估。對鼓勵民間投資的項目,符合市場主體登記條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文件前,可先予以辦理籌建登記;三是調整行政審批方式。將辦理建設工程品質和安全監督手續簡化為告知備案。將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建築工程消防驗收事項,由審核改為審核與備案抽查相結合。 對國家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門審核、驗收,其他建築工程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由公安消防部門抽查;四是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推行投資項目網上並聯審批。需召開評估論證會或審查會的,一律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行業和相關專業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組織召開行業審查會。對總投資達1000萬元以上的民間投資項目,建立審批服務“綠色通道”。  

  做好民間投資的用地和用海需求保障。一是延長土地和海域出讓金支付期限。對新出讓的土地,各地可將土地出讓金全部付清的規定期限延長至12個月,對總價較高或規模較大的地塊最高可延長至18個月。用海單位或個人一次性應繳海域使用金超過3000萬元確有困難的,可批准其分期繳納地方留成部分;二是允許依法分宗辦理土地登記。在符合條件下,經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原則上可根據規劃道路或宗地範圍內明顯界標物,給原土地使用權人分割辦理土地登記;三是鼓勵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資源。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收取或調整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償使用費。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單位,允許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傳統商業街等存量房産、土地資源興辦資訊服務、研發設計、創意産業等現代服務業,土地用途和使用權人可暫不變更。對企業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並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四是適當降低土地和海域出讓價格。  

  拓寬民間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一是保持信貸規模穩定增長,實行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制度,力爭中小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其他各項貸款。推廣多種融資擔保方式,完善融資擔保體系,支援多形式直接融資。降低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二是擴大創業投資規模。大力吸引境內外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社保基金、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投資機構依法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支援創業投資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融資創新,通過債權融資等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形成多元化的資本來源渠道。搭建創業投資企業等股權投資機構與“618”項目對接企業、上市後備企業、創業企業、擁有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等有發展潛力的企業對接平臺。政府通過跟進投資、資金獎勵、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對上述企業進行投資。  

  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性收費。一是減徵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水利主管部門徵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費減半徵收一年。水土保持補償費等依法依規設立的其他涉及投資的收費項目,一律按收費標準的最低幅度收取。對經貿主管部門徵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減半徵收一年;二是規範和降低仲介機構的服務性收費。對與項目審批相關聯的服務性收費進行重點整治,進一步降低收費標準,編制和評估環評影響報告書、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諮詢服務收費等按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並可下浮。防雷技術服務收費、測繪服務費、招標代理和交易服務收費在規定的基準價格的基礎上按下浮30%執行;三是調整部分涉及房地産投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取方式。調整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方式,將一次性收取改為在土地出讓、主體施工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三個階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改為預售前收取,並憑相關繳費憑證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四是減免工業投資的收費項目。對投資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的,減半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對特色産業園及一期投資2億元以上的製造業轉移項目,除國家規定的收費外,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企業增資擴建或技術改造,新增投資2億元以上的,屬本省有權減免的規費予以全免。新增投資1億元至2億元的,減免60%。

 
編輯:邵磌    
 
相關新聞
圖片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