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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司法廳官員解析臺律師所設點條件程式

  時間:2010-09-21 16:19    來源:法制日報     
 
 

  為貫徹落實國家“許可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構”的惠臺措施,規範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處)試點工作,經司法部批准,福建省司法廳日前發佈了《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9月19日,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福建省司法廳廳長陳義興。

  問:實施辦法是在什麼背景下出臺的?

  答:近年來,隨著海峽兩岸交流不斷深入和兩岸關係不斷發展,福建省與臺灣地區之間的法律服務交流更加頻繁,合作更加密切。因此,加快推進海峽兩岸律師業的交流與合作就顯得尤為必要,自2008年起,開放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問題就被提上推進兩岸交流的工作議程。對此,司法部和國家有關部門給予高度重視。2009年5月17日,國臺辦主任王毅在首屆海峽論壇大會上宣佈的八項惠臺措施之一就是“許可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兩地試點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涉臺民事法律諮詢服務”。這是國家充分考慮到福建的特殊地位和先發優勢作出的重要決策。為儘快啟動做好試點工作,同年7月,司法部就啟動試點準備工作向我廳作出部署。我廳根據司法部的要求,積極推進各項試點準備工作,抓緊擬定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司法部批准,該實施辦法已於今年9月15日發佈施行,標誌著開放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的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實施。

  問:施行實施辦法有什麼意義?

  答:開展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這是海峽兩岸進行法律服務交流的一次新的突破,是國家支援我省法律服務市場對臺率先開放的一項特殊政策。實施辦法的施行,將確保試點工作規範、穩妥、有序開展,保障代表處依法設立,正常開展業務。代表處的設立有利於進一步發揮福建與臺灣“五緣”優勢,擴大海峽兩岸律師界的交流合作;有利於更好地服務兩岸經貿往來及産業轉移對接,為加快海西經濟區建設提供支撐;有利於提供及時、便捷的法律服務,更好地維護臺商、臺企、臺胞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深入落實ECFA、推動海西跨越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問:實施辦法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實施辦法分4章和附則,共26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實施辦法的目的和依據、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代表處及其代表的基本要求。第二章代表處的設立、變更和登出,主要規定了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應具備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審核程式和時限、代表處和代表變更的程式,以及代表處和代表應予以登出的情形。第三章業務範圍和規則,主要規定了代表處及其代表的業務範圍以及一些應遵守的紀律規則和執業要求。第四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司法行政機關對代表處及其代表的監督職責、年度檢驗,以及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附則規定了本實施辦法的生效日期。

  問: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要具備什麼條件?

  答: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3個條件:一是該律師事務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二是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臺灣地區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三是該律師事務所有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

  問: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要提交什麼材料?

  答: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應當分別向福州市或廈門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①該律師事務所主要負責人簽署的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的申請書;②該律師事務所在臺灣地區已經合法設立的證明文件;③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協議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負責人、合夥人名單;④該律師事務所給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授權書,以及擬任首席代表係該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相同職位人員的確認書;⑤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的律師執業資格以及擬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其他擬任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的證明文件;⑥臺灣地區律師公會出具的該代表處各擬任代表為本地區律師公會會員的證明文件;⑦臺灣地區律師管理機構出具的該律師事務所以及各擬任代表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和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的證明文件。

  需要説明的是,上述文件材料,應當經臺灣地區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公證並經福建省公證協會驗核。申請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分別裝訂成冊。

  問:對設立代表處的申請,實施辦法規定了怎樣的審核程式?

  答:福州市、廈門市司法局收到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設立代表處的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福州市、廈門市司法局受理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申請材料報福建省司法廳審查。福建省司法廳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報送司法部審核,最終由司法部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問:代表處可以從事哪些法律服務?

  答:代表處及其代表,可以從事不包括大陸法律事務的下列法律服務活動:向當事人提供臺灣地區法律諮詢,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諮詢,有關商事性條約及慣例的諮詢;接受當事人或者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臺灣地區法律事務;代表臺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事務所辦理大陸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大陸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

  代表處及其代表不得從事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

  此外,實施辦法明確要求,代表處及其代表從事法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如有違法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問:下一步福建省司法廳打算如何推進試點工作?

  答:去年以來,我廳已陸續接到一些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就申請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詢問和遞交的材料。現在實施辦法正式施行了,我們將根據實施辦法的規定,正式受理設立代表處申請,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對於符合條件的將以最快速度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上報司法部審核批准;同時,提前做好與我省有關部門的銜接溝通工作,為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獲准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後順利辦理相關開業手續作好準備,為代表機構順利開業,充分發揮促進海峽兩岸經濟文化交流的積極作用提供良好的條件和環境。(記者 周斌 見習記者 盧傑)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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