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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民遭遇房貸潛規則 要獲銀行房貸先買理財産品

  時間:2011-10-17 11:11    來源:福州日報     
 
 

  向客戶發放住房貸款時,要求其購買理財産品或存入一定存款,這種典型的“捆綁銷售”現象,在今年3月被監管部門緊急叫停了。但是,日前,福州市民陳先生反映,他在中信銀行鼓樓支行申請房貸時,還是遭遇了房貸“潛規則”,“被購買”了6000元的“理財産品”。

  在記者隨後的暗訪中,經辦銀行對此給予否認。不過,業內人士透露,在監管部門“明令禁止”後,一度較為普遍的“捆綁銷售”已由“地上”轉入“地下”, 建議市民保留證據,及時投訴。

  市民:簽協議時被要求購買銀保産品

  首次購房的市民陳銘(化名)反映,今年他在金山一樓盤看中一套房子,向樓盤合作銀行——中信銀行鼓樓支行申請了商業貸款。“除了房貸利率上浮10%外,銀行當時沒有提出任何附加條件。”陳先生説。

  “首付三成,信用記錄也都沒有問題。”陳先生告訴記者,前段時間,工作人員通知他到銀行網點簽訂房貸合同。在簽貸款協議時,客戶經理“臨時”要求他購買一款6000元的“理財産品”,“5年期的,預期收益率逾10%,5年後連本帶息還”。後來,陳先生才得知,這是一款銀保産品。

  儘管十分不願意,陳先生當時還是答應了銀行的要求。“如果我不答應這些條件,銀行卡著不放款,就不好辦了。”陳先生無奈地説,經辦人員稱,房貸政策收緊,銀行要根據客戶對銀行的“貢獻度”來放貸,購買“理財産品”則是為銀行作貢獻,“排在我前頭的幾個客戶當時都簽字了,我也只能認栽了”。

  記者暗訪:“捆綁銷售”由明變暗

  14日下午,記者以購房者的身份,來到鼓屏路上的中信銀行鼓樓支行,諮詢“不買産品,難獲貸款”的情況是否屬實時,二樓金融部的負責人蔡發平經理對此予以否認。

  “放貸歸放貸,我們放貸時不會搭售其他理財産品,銀監局也有明確規定。”蔡經理介紹,銀行審批和發放貸款,主要根據客戶的徵信、收入以及資質等。“雖然銀根收緊,但我們一般一週內就能放貸,今天還發放了一筆大資金。”他表示,若此事屬實,他們會嚴肅處理相關經辦人。

  記者在中信銀行烏山支行等網點暗訪時,也得到了類似的“回應”。對此,業內人士則透露,今年3月初,在各家銀行都很普遍的“捆綁銷售”現象,被監管部門緊急叫停。隨後,它由“地上”轉入“地下”。“銀行在簽合同時會‘突然’要求客戶購買理財産品,購房者為了儘早拿到房貸審批,儘管對銀行不滿 ,但還是會答應‘捆綁搭售’。”

  銀監局:“捆綁銷售”可投訴

  對於“捆綁銷售”現象,今年3月初,福建銀監局出臺四點要求,其中一條是“禁止銀行在個人住房貸款發放中強行搭售基金、保險、理財等産品,也不得以此作為安排放款順序的依據。”福建銀監局昨日再次強調:禁止銀行“捆綁銷售”。

  福建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時表示,如果市民遭遇房貸搭售的“潛規則”,可以保留相關證據,並向福建銀監局(投訴電話:0591-88301085)反映,他們將派人實地調查,對相關銀行作出嚴肅處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律師:錄音可保留證據

  福建創元律師事務所蔡思斌律師認為,銀行辦理房貸要搭售理財産品的現象,屬於搭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可以稱之為“霸王條款”,侵犯了購房者的選擇權。但是目前關於這一現象取證很難,因為貸款合同和保險合同,並非同一份合同,因而也不好認定 “搭售”。他建議,購房者在簽合同時,最好錄音,以保留證據。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檀木林律師也強調,這種做法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肯定是不行的,購房者可以向當地銀監局等部門進行投訴。業內人士還建議,銀保産品有10天“猶豫期”,在保險公司電話回訪時,客戶想退可趁早“出手”。(記者 溫海龍 何海銘)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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