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不得整體性出讓轉讓

時間:2010-11-10 09: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拉薩11月9日電(記者 徐長安)西藏自治區旅遊局9日在拉薩發佈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區旅遊條例》。條例規定,國有旅遊資源的所有權和部分經營權可以適當分離,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不得整體性出讓、轉讓。

  此間條例已經西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條例共八章九十條。條例第四章提出,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不得整體性出讓、轉讓。但旅遊景區(點)內的交通、餐飲、住宿、商品銷售、娛樂、攝影攝像、戶外廣告和遊客服務等項目的經營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

  出席發佈會的西藏自治區旅遊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王松平在回答中新社記者提問時指出,上述規定並不意味著此前已經出讓、轉讓的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就必須收回。“要根據具體情況,如果一些景區在開發中出現了問題,在合約時間內不能有效實現景區開發,我們會考慮收回。但是如果按照合同順利執行,合同的法律性也要得到保障。”

  條例將一些旅遊新業態納入了管理範圍。條例規定,從事自駕經營、旅遊飯店(賓館)、旅遊資源開發、旅遊商品等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條例同時規定,國家AAAA級以上的旅遊景區(點)和國家級文物景區(點)的門票價格,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或者調整。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並向社會公佈。旅遊景區(點)可以實行淡、旺季門票價格。

  由於西藏為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條例特別規定,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損害民族文化傳統。導遊、專職講解員提供講解服務時,應當尊重歷史和事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違反條例者,視情節給予處罰。

  條例禁止在旅遊景區(點)規劃範圍內從事採挖、挖沙、開荒、捕獵、砍伐樹木、採挖藥材、排放污染物等影響旅遊環境、破壞旅遊資源和旅遊公共設施的活動。

  根據王松平介紹,今年1至10月西藏接待國內外遊客637萬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長20.8%;實現旅遊總收入人民幣64億元,同比增長45.1%。接待人次和收入創歷史新高。(完)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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