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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議解讀: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步入制度化軌道

  時間:2009-12-23 10:23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2日電 題: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步入制度化軌道

  新華社記者 趙博 許雪毅

  海協會與海基會22日在臺中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兩岸業者、專家分析認為,這是兩岸漁業領域首次共同出臺具有公信力的行業規範,意味著兩岸漁業勞務合作步入合法化、制度化的發展軌道。

  “兩岸同文同種,生活習慣接近,大陸船員一直是臺灣船主的‘最愛’。但是由於缺乏制度規範,導致糾紛頻發。”臺灣兩岸農漁業交流發展投資協會執行長羅興旺説:“這項協議最大的意義是建立起正常化制度,讓兩岸漁業勞務合作能夠遵循軌道運作。具體來説,有助於完善勞務派遣機制和糾紛調解機制。”

  在完善漁工派遣機制方面,協議規定雙方各自核發並相互承認證件並明確了大陸船員登海港口及在臺暫置場所,相關內容具體明細,受到兩岸相關人士的一致好評。

  “此前臺灣方面只認可大陸船員的身份證,因此私渡現象屢禁不止,也由此導致一系列諸如船員資質不足、勞雇雙方摩擦糾紛不斷等問題。”福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調研員陳勇説:“協議對船員證件核發和互認方面做出的規定,將有效遏制‘黑工’現象的産生。”

  《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附件列出了福建和浙江等地的9個大陸船員登海港口,以及臺灣方面6個岸置處所、58個暫置漁港和37個查驗漁港。羅興旺認為,這將進一步規範大陸船員赴臺工作的作業程式,有利於保障船員的人身安全和船主的用工安全。

  針對最令業者頭疼的勞務糾紛,這項協議明確提出將“各自建立船員、船主申訴制度和兩岸船員勞務合作突發事件處理機制”,並明列了大陸船員和臺灣船主各自的權益。

  “通過雙方約定的處理機制,兩岸漁業勞務合作中不必要的摩擦會大大減少,互動會更加順暢,對大陸船員和臺灣船主來説是一件雙贏的好事。”臺灣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教授潘錫堂説。

  臺灣地區漁業福利發展協會創會會長黃茂成表示,協議明確了臺灣船主必須為船員支付薪水、繳納保險並提供相關福利,同時大陸船員必須遵守管理規定、接受船主指揮、履行合同義務,“相信會改變雜亂無章的現狀”。

  “可以説,《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為兩岸漁業勞務合作制定出穩步邁進的大框架。儘管還有很多細節要進一步明確並做出安排,但我樂觀地認為,一旦‘整裝出發’,各種細則條款會較為順利地簽署和執行。”潘錫堂説。

 

 

 
編輯:李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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