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最新動態
兩岸金融交流
分析評論
相關政策
字號:
臺“陸委會”:ECFA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實施

  時間:2010-02-02 08:32    來源:中新社     
 
 

  臺灣“陸委會”1日晚間表示,“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正式生效,協議內容若“立法院”不通過,就不會實施。

  民進黨1日表示,“立法院”監督兩岸簽訂的協議,最好的機制是“立法院”成立兩岸事務監督小組,並修改現行兩岸簽訂協議一個月自動生效的規定,讓兩岸協議經“立法院”實質審查後才能生效。

  “陸委會”表示,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兩岸直接通航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于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因此,2008年11月簽署的兩岸海、空運協議,是因為“立法院”未能依法在一個月內完成決議程式,而發生“視為同意”的效力,這是法律規定産生的法律效果。海、空運兩項協議並沒有規定所謂“自動生效”的內容文字。況且,第95條只規範與海、空運直航有關的協議,其他的協議與本條文無關。

  “陸委會”表示,除了海、空運兩項協議依兩岸條例第95條規定送“立法院”決議外,其他已簽署的10項協議因內容並未涉及法律修正,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經“行政院“依法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陸委會”指出,過去四次兩岸兩會領導人所簽署的12項協議,內容並沒有“一個月自動生效條款”的規定。

  “陸委會”強調,由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涉及其他法律的修正,依兩岸條例第5條規定,若兩岸協議涉及修法,就要送“立法院”審議,所以當局一定會依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並稱,ECFA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才能正式生效,因此,協議內容若“立法院”不通過,就不會實施。

  “陸委會”表示,“行政”與“立法”各有許可權分際,應相互尊重,兩岸簽署協議依法屬於“行政權”。 (記者 陳立宇 曾嘉)

 
編輯:李學斌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