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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後可到臺定點銀行換新台幣

  時間:2008-06-16 14:38    來源:新聞晨報     
 
 

  ■上限為2萬元人民幣■初期只能人民幣兌換新台幣■只能到定點銀行換,否則可能被沒收

  在“兩會”復談如火如荼進行之際,晨報記者昨日下午從臺灣有關方面得到證實,昨日上午臺“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的“修正案”。

  根據該“修正案”,大陸游客7月赴臺時將可在臺灣地區定點銀行用人民幣兌換新台幣,但兌換金額以2萬元人民幣為限。

  “修法”前,根據臺灣地區相關規定,人民幣連小規模、有限度的兌換都不可能。如果攜帶人民幣進入臺灣而未申報,臺灣地區海關將全部予以沒收。

  臺灣“陸委會”主委賴幸媛此前表示,“修法”是讓今年7月大陸游客赴臺觀光時,兌換人民幣有依據。

  根據昨日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在簽訂貨幣清算協議或建立貨幣清算機制前,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的管理及清算,由臺灣地區“央行”會同“金管會”制訂辦法。

  對大陸游客赴臺攜帶的人民幣限額,“修正案”規定,由臺灣地區“金管會”作出規定。如果攜帶的人民幣超出限額,遊客應主動向臺灣地區海關申報,並由遊客自行封存在海關,出境時准予帶出。

  知情人士向晨報記者透露,在“修正案”實施初期人民幣來源不穩定時,先進行單向兌換(人民幣換新台幣),“‘初期’到底要維持多久,實在不知道,但會儘快解決貨源問題,只要有穩定的人民幣貨源就可以開放雙向兌換。”

  知情人士還提醒説,根據“修正案”,定點銀行以外的其他機構,如觀光業者、風景點、土産店等,不可以直接收人民幣,否則將面臨罰款,“違反規定進行兌換、買賣或其他交易,即可沒收,而金融機構及外幣兌換處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臺灣當局相關程式,完成三讀程式的條例,將由“立法院”咨請臺灣地區領導人公佈並函送“行政院”,臺灣地區領導人應于收到後十日內公佈。“7月大陸游客來臺時,新規定將肯定變為現實。”知情人士説。記者郭翔鶴

 
編輯:張方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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