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勞委會”今天(8日)發佈修正“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可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自四月十日生效實施。
據“中央社”報道,“勞委會”表示,基於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家庭經濟需求增加,為使大陸地區配偶有更多機會協助家庭經濟,所以研議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得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
“勞委會”指出,此次修正法規後,大陸地區配偶與臺灣地區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得檢具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核發工作許可。但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大陸配偶,有前婚所生未成年子女,經臺灣地區配偶收養且在臺生活者,須另檢附入出境許可證。
此外,“勞委會”説,大陸配偶對申請工作許可事項,若有提供不實或失效數據的情事,屬於工作許可管理重大缺失,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已核發者,應撤銷或廢止其工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