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資訊的發佈、經營、傳播和使用,保障客戶充分、及時、有效地獲得資訊,維護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資訊權利,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訊是指與在交易所交易的産品有關的任何資訊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資訊與數據的任何形式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活動中産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佈的各種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指定披露的其他相關資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監管部門禁止披露的資訊,不在本辦法所稱的資訊範圍內。
第三條 交易所對資訊享有所有權,未經交易所授權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與交易所資訊有關的業務,包括發佈、經營、增值開發或者傳播交易所資訊等。
第四條 交易所可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者委託第三方對交易所資訊進行經營管理。
第五條 交易所提供資訊實行有償原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備忘錄為協助監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單位履行監管職責而提供的除外。
第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導致交易資訊及設備傳輸中斷或者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作時,交易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 交易所發佈的資訊分法定披露資訊和非法定披露資訊。法定披露資訊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交易所必須予以披露的資訊。法定披露資訊以外的屬於非法定披露資訊。
第八條 交易所資訊的發佈、經營、傳播和使用適用本辦法。交易所、會員、資訊服務機構、軟體開發公司、客戶,以及其他經營、傳播和使用交易所資訊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資訊內容及發佈
第九條 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需要發佈不同層次的即時、延時、每日、每週、每月交易資訊,各類統計資訊以及合約歷史數據。
第十條 即時資訊是指與集中交易所顯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連續的市場行情資訊,即實時行情。
實時行情:合約名稱、合約月份、最新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申買價、申賣價、申買量、申賣量、結算價、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前結算價。
第十一條 每日資訊是指每個交易日結束後發佈的有關當日的交易資訊。
每日資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每日行情:合約名稱、合約月份、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收盤價、前結算價、結算價、漲跌、成交量、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成交額。
(二)活躍月份合約前20名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
第十二條 每週資訊是指每週最後一個交易日結束後發佈的有關本週的交易資訊。
每週資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每週行情:合約名稱、合約月份、周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周收盤價、漲跌(本週收盤價與上週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週末持倉量與上週末持倉量之差)、週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
第十三條 每月資訊是指每月最後一個交易日結束後發佈的有關本月的交易資訊。
每月資訊主要內容有:
每月行情:合約名稱、合約月份、月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漲跌(本月末收盤價與上月末結算價之差)、持倉量、持倉量變化(本月末持倉量與上月末持倉量之差)、月末結算價、成交量、成交額。
第十四條 交易所通過交易所繫統、網際網路站、會員席位等方式發佈資訊,並通過經交易所授權的資訊服務機構、公共媒體等機構傳播資訊。
第十五條 會員、資訊服務機構、軟體開發公司等機構對其從交易所獲得的不宜公開的資訊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會員、資訊服務機構、公共媒體、軟體開發公司等機構應當書面承諾不得發佈虛假的或者帶有誤導性質的資訊。
第三章 資訊服務
第十七條 資訊服務業務分為資訊傳播服務業務和資訊增值服務業務。從事資訊服務業務,應當經交易所許可或者授權,並與交易所簽訂資訊經營許可協議。
資訊傳播服務業務是指經交易所許可或者授權,向其他機構傳輸,或者向資訊終端用戶(以下簡稱終端用戶)、社會公眾傳播交易所資訊的服務業務。
資訊增值服務業務是指經交易所許可或者授權,對交易所資訊進行加工,産生增值的服務業務。
第十八條 申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當自行建立資訊服務系統,能夠提供以市場為導向的顯示應用系統;
(二)具有終端收費的市場運作經驗,具備有為市場提供可靠服務的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
(三)應當設置監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並配置軟、硬體工程師;
(四)具備必要的接收或者儲存交易資訊的設備或者方式,能夠有效地防止交易資訊的非授權接收、傳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財務狀況良好;
(六)近2年無商業方面的不良記錄;
(七)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中的設備或者方式包括:接收或者儲存設備的種類、配置、數量、安置處所、有關的工作程式、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 申請資訊增值服務業務,除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五)、(六)、(七)項之規定外,還應當具有資訊增值開發的能力和資質。
第二十條 申請資訊服務業務的,應當依照交易所規定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易所資訊服務業務申請表,並註明申請從事的業務類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
(六)特許行業者需附主管機關的許可證照;
(七)申請成為分傳播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其資訊來源合法的證明文件;
(八)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直接連接交易所繫統的,應當首先通過交易所連接測試。其與交易所繫統連接時,不得影響交易所交易業務,必要時交易所可以限制其連接。
從事資訊服務業務的機構改變連接方式的,應當事先報交易所同意。
第二十二條 從事資訊服務業務的機構以及交易所會員應當與交易所簽訂交易資訊經營許可協議,嚴格依照交易資訊經營許可協議接收、儲存、在許可的區域內傳播交易資訊或者在其基礎上進行增值開發,履行交易資訊經營許可協議規定的義務。
未經交易所許可,從事資訊服務業務的機構不得將交易資訊用於資訊經營許可協議載明的許可用途之外的任何目的。
第二十三條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及交易所會員在傳播交易所資訊時,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確、完整,並且在傳播過程中明確註明資訊來源。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或者交易所會員,發現其傳輸、傳播的交易資訊或者同時傳播的新聞資訊內容有錯誤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時更正並公開説明。
第二十四條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或者交易所會員,在傳輸或者傳播交易資訊時,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防止該資訊被盜用、竊取或者外接使用。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交易所有權自行或者要求其他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暫停或者終止向其提供交易資訊。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或者交易所會員未經交易所同意,不得將交易資訊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再轉接到其他場所。
第二十五條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向其他機構傳輸交易資訊,供後者進行再傳播或者增值開發的,應當通知交易所,並要求後者提供其已獲得交易所合法授權或者許可的證明。後者未提供前述證明的,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不得向其提供交易資訊。
第二十六條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將每日傳輸或者傳播的資訊內容保留30日以上,以備交易所隨時檢查。
從事資訊傳播服務業務的機構,法定代表人、聯繫人、營業地址、聯繫電話、傳真號碼以及其他經交易所規定應當申報的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 資訊傳播服務機構應當準確記錄其客戶的資訊,以及與收費有關的記錄和資料。前述資訊、記錄和資料應當保留20年以上,以備交易所檢查。
第二十八條 為便於交易所監督,資訊傳播服務機構應當在簽署資訊經營許可協議後的7日內,為交易所提供並安裝能正常接收其傳播內容的用戶接收終端。
第二十九條 從事資訊增值服務業務的機構在對資訊進行增值開發時,應當保證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對於經其加工處理後的資訊,應當明顯標示增值開發機構名稱及加注説明,並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資訊增值服務業務的機構發現經其加工處理後的資訊有錯誤或者可能誤導客戶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及時更正並公開説明。
第三十條 從事資訊增值服務業務的機構對資訊進行的增值開發應當僅限于資訊服務的目的。未經交易所事先書面同意,資訊增值服務機構不得為資訊服務以外的任何目的進行增值開發。
第四章 資訊使用
第三十一條 終端用戶是指向交易所授權的資訊服務機構訂購交易資訊服務的資訊最終接收者。終端用戶只能從交易所授權的資訊服務機構處獲取交易資訊。
第三十二條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與終端用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規定終端用戶應當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以及終端用戶盜接、轉接交易資訊的處罰措施及應負的責任。資訊服務機構應當將其簽訂的用戶協議報交易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交易所查詢終端用戶資訊的,資訊服務機構應當立即提供其與用戶簽訂的協議副本及該用戶的相關資訊。
第三十四條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編制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並報送交易所,有新增或者變動的應當於每月7日前報送交易所。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其與交易所約定的時間編制境外使用説明書報送交易所。
第三十五條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用戶協議要求其用戶承諾其接收的資訊僅供自身使用,不得將交易資訊出售或者轉讓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進行再傳播。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防止其用戶未經交易所授權,以任何方式將交易資訊進行再傳播,或者將交易資訊提供給他人進行再傳播。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協助交易所對其用戶進行監管,不得規避或者拒絕履行協助義務。
第三十六條 發現或者認為可能存在針對交易所資訊的侵權行為的,資訊服務機構應當立即通知交易所,協助交易所展開調查,並配合交易所針對侵權行為採取包括訴訟在內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從事與交易資訊有關的資訊傳播和資訊增值服務業務的,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區分法定披露資訊和非法定披露資訊,並根據不同檔次或者深度的實時、延時、每日、每週、每月、每年等交易資訊,以及各類統計資訊和合約歷史數據庫確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對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發佈、傳輸和傳播交易資訊的機構和個人,交易所有權終止其接收、傳輸和傳播交易所資訊,要求資訊傳播服務機構對其進行遮罩,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對未經交易所許可,擅自對交易資訊進行增值開發的機構和個人,交易所有權要求其停止增值開發,禁止其使用增值開發成果,要求資訊傳播服務機構對其進行遮罩,並追究法律責任。
交易所要求資訊傳播服務機構對上述機構和個人進行遮罩的,資訊傳播服務機構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十一條 資訊服務機構應當將約定的增值開發成果向交易所備案。未履行備案義務的,交易所有權終止向其提供交易資訊,要求資訊傳播服務機構對其進行遮罩,並可根據已簽署的交易資訊經營許可協議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已獲交易所許可傳播和增值開發資訊的機構違反本辦法的,交易所根據已簽署的交易資訊經營許可協議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會員使用、傳播交易所資訊的,除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 交易所會員違反本辦法的,交易所將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以及相關協議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27日起實施。
來源: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網站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