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北京購買商品房的新規定近日正式出臺。
按照北京市有關部門聯合發出的通知,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北京購買一套商品住宅,購房前須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
按照相關規定“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學習情況,以及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生活情況,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了解相關情況後,出具《境外個人在境內居留狀況證明》,憑這項證明辦理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和權屬登記。
而境外機構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可以在北京購買自用商品房。境外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時,必須提交有關部門批准其在北京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證明文件,並書面承諾所購商品房符合實際自用需要。
根據新出臺的規定,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在北京購買非自用商品房的,應當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境外個人購買非自用商品房進行出租、出售等經營或將原自用、自住商品房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據了解,各國駐華大使館、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在京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購房的照會。
據北京市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新規定所稱商品房包括預售商品房、現售商品房和存量房屋。2006年7月21日前已簽約(認購)商品房進行預售登記和權屬登記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來源:中新網)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