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擬出臺規範要求沐浴場所放置安全套

時間:2007-02-05 11:05   來源:

 
  本報訊(記者郭瑩)昨天,衛生部會同商務部組織制定的《沐浴場所衛生規範》(徵求意見稿)公佈,向地方衛生及商務主管部門徵求意見。《規範》要求,沐浴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

  沐浴場所應遠離污染源

  該《規範》針對的是從事服務經營供人們沐浴的公共場所,包括浴場(含會館、會所、俱樂部所設的浴場)、桑拿中心(含賓館、飯店、酒店、娛樂城對外開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溫泉。《規範》要求沐浴場所應遠離污染源,一般室外周圍25米內不得有糞池、垃圾場、污水池、旱廁等污染源,並應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範圍之外;使用燃氣或存在其他可能産生一氧化碳氣體的沐浴場所應配備一氧化碳報警裝置,內部裝飾及保溫材料不得對人體産生危害。

  要有安全套或發售設施

  《規範》對沐浴場所的佈局及設施有明確要求,更衣室應與浴區相通,設置流動水洗手及消毒設施,更衣櫃應一客一櫃。休息室或兼做休息室的更衣室,每個席位不小于1.25平方米,走道寬度不小于1.5米。浴區內應設置足夠的淋浴噴頭,相鄰淋浴噴頭間距不小于0.9米,每十個噴頭設一個洗臉盆。浴區內不得放置與沐浴無關的物品。《規範》特別要求,沐浴場所內應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遇事故要上報衛生部門

  按照《規範》要求,當發生微小氣候或空氣品質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生活飲用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以及意外事故導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中毒等危害健康事故時,沐浴場所事故報告負責人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郭瑩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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