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頒布審查辦法 受試者隱私不得向傳媒透露

時間:2007-01-29 11:16   來源:

 

  衛生部頒布《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
  受試者隱私不得向傳媒透露

  本報北京1月28日訊 記者郭曉宇 “尊重和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如實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儲存和使用情況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試者,不得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和情況向無關的第三者或者傳播媒體透露。”這是衛生部近日印發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作出的規定。

  該辦法所稱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和相關技術應用包括:採用現代物理學、化學和生物學方法在人體上對人的生理、病理現象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和預防方法進行研究的活動;通過生物醫學研究形成的醫療衛生技術或者産品在人體上進行試驗性應用的活動。

  該辦法從保護受試者權益和尊嚴的高度,強調倫理審查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公認的生命倫理原則,倫理審查過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和透明。

  該辦法規定,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受試者自主決定同意或者不同意受試的權利,嚴格履行知情同意程式,不得使用欺騙、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使受試者同意受試,允許受試者在任何階段退出受試;對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的考慮必須高於對科學和社會利益的考慮,力求使受試者最大程度受益和盡可能避免傷害;減輕或者免除受試者在受試過程中因受益而承擔的經濟負擔;尊重和保護受試者的隱私,如實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儲存和使用情況及保密措施告知受試者,不得將涉及受試者隱私的資料和情況向無關的第三者或者傳播媒體透露;確保受試者因受試受到損傷時得到及時免費治療並得到相應的賠償;對於喪失或者缺乏能力維護自身權利和利益的受試者(脆弱人群),包括兒童、孕婦、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囚犯以及經濟條件差和文化程度很低者,應當予以特別保護。

  該辦法還明確了機構倫理委員會對倫理審查的任務、職責,其組織設置、人員組成,審批許可權等;同時也提出了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需要設立倫理審查指導諮詢組織。

  該辦法強調了政府在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工作中的作用。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各級各類倫理委員會實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機構倫理委員會的設置,倫理審查是否遵循倫理原則,審查內容和程式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審查結果的執行情況,以此保證倫理審查的品質。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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