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招聘資訊中指明性別要求最高罰5000元,女職員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單位也要連帶賠償,丈夫“包二奶”妻子即使不離婚也可索賠……昨日,廣州市人大代表、市婦聯主席李瑾領銜若干名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十三屆一次會議提交關於儘快修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的議案,並在附交的《規定(修訂草案)》中擬出了不少創新性規定。
招人指明性別或罰5千
《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從1996年3月8日施行至今已逾10年。李瑾告訴記者,在廣州,招聘用人時發生就業性別歧視的幾率非常高。《規定(修訂草案)》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單位在招聘資訊中不得指明性別要求和違法主體的行政法律責任。
《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減稅、減費或補貼措施,鼓勵用人單位優先錄用40歲以上就業困難的婦女。用人單位在招聘資訊中不得指明性別要求,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作或崗位除外。違反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根據具體情況予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講“葷段子”也算性騷擾
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在法律中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對於什麼是性騷擾以及性騷擾的法律責任,該法沒有作進一步規定。《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界定了性騷擾的含義:行為人對女性實施、展示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資訊等,使對方受到侮辱、驚嚇的。並明確受害婦女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一方面,《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特別規定對工作場合中性騷擾用人單位的連帶法律責任。這一方面有利於女職員權益的保護,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用人單位採取各種措施,積極防範工作場合中的性騷擾現象。
妻子受夫虐待可索賠
《規定(修訂草案)》中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創設了婚內損害賠償的規定,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對女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女方,女方有權要求男方以個人財産賠償。
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規定(修訂草案)》規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為了避免上述機關或團體相互推諉責任,《規定(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創設了家庭暴力首問責任制度,只要屬於其職責範圍,受害人先向誰舉報,誰就有義務進行處理,不得推卸責任。(記者 廖穎誼 陳紅艷 陳志龍 吳璇)
來源:《新快報》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