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印發新修訂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

時間:2007-01-19 10:54   來源:

    新華網北京1月18日電(記者張宗堂)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和博士後工作“十一五”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博士後管理工作,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近日印發了重新修訂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

    規定對博士後管理機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的設立,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管理以及相關事宜作出了全面規定。

    規定指出,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人員,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準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工作站應與流動站聯合招收、培養博士後人員,學術、技術實力強,具備獨立培養博士後人員能力的工作站,經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單獨招收博士後人員。

    規定指出,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在站博士後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規定強調,博士後人員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求實的治學態度,加強學術道德自律,反對學術上弄虛作假的浮躁浮誇作風,堅決抵制學術腐敗和欺騙行為。加強對博士後人員智慧財産權保護法律意識的培養。各設站單位應為博士後人員營造尊重個性、學術民主、鼓勵探索、支援創新、容許失敗的寬鬆和諧環境,形成有利於優秀青年人才脫穎而出的機制。

    該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2002年2月1日實施的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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