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新聞媒體對職務犯罪的輿論監督作用通過立法得到專門強調。
記者從18日召開的實施《浙江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06年11月30日由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第十五條專門規定:“新聞媒體依法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情況進行輿論監督。”
浙江立法機關認為,新聞輿論監督影響面廣、威懾力大、群眾關注度高,容易形成輿論壓力。媒體對職務犯罪以及查處結果的曝光,對潛在職務犯罪人而言,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和苗 方列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