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規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門檻降低

時間:2007-01-12 10:46   來源:

 
  中國人民銀行1月11日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這一規定降低了做市商準入標準,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新規定將于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規定,滿足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于12億元人民幣、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申請成為做市商。據央行介紹,新標準在金融機構交易量排名和報價范圍等方面,放寬了準入標準。

  央行認為,《規定》從降低做市商準入標準、加大對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力度、放寬做市商的相關業務要求和加強對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對現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進一步完善,使更多數量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有機會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做市業務,同時有利于增強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高做市商業務開展的主動性和靈活性,並有效強化了對做市商的激勵約束。

  債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經市場主管部門認定的,在債券市場上連續地報出債券現券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投資者達成交易,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義務且享有相應權利的金融機構。

  為提高市場流動性,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于2001年開始實施做市商制度。央行認為,5年來,做市商制度在引導市場理性報價、活躍市場交易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促進了銀行間債券市場流動性的提高,做市商的雙邊報價已成為市場定價的重要參照。但相對于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快速發展而言,現行做市商制度還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在促進市場流動性提高方面的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

  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發布重新確定了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制度的基本框架,全面規范了對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的管理,對提高債券市場流動性、促進債券市場價格發現及推動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將具有深遠意義。李峻嶺

來源:《國際金融報》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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