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民警處警時如果遇到致命攻擊,或者持械攻擊足已造成重大傷亡等警情,情況緊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開槍射擊。這是蕪湖市頒布的《民警處置常規警情分級使用武力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規定的。《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安係統尚屬首次
昨天,蕪湖市公安局為此專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稱,經蕪湖市政府通過,蕪湖市公安局正式頒布《規定》,這在全國公安係統尚屬首次。
蕪湖市公安局此次出臺的《規定》,是依據《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蕪湖實際制定的。《規定》經公安部專家組修改後形成。
蕪湖頒布《規定》的主要目的是,規范人民警察使用武力的行為,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防止民警濫用武力造成不必要的後果,將民警執法行為置于廣大市民監督之下;依法使用武力,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使用武力分“五級”
《規定》首先依據危險性和表現形式,將常規警情分為五個級別,即:消極抗拒、積極抗拒、徒手攻擊、持械攻擊和致命攻擊。
按照本規定,區別各級警情,民警可以對應和調整使用武力。使用武力也分為五個級別,即:口頭控制、徒手控制、使用催淚警械、使用警棍、使用武器。同時,《規定》還設置了升級使用高級別武力的調整規則,既有原則性的要求,也充分體現了現場處置的靈活性。
四類警情可用武器
《規定》指出,民警依法履行職責時,必須按照如下程序進行:出示警察證件表明身份;在使用催淚警械、警棍和武器前,要命令在場無關人員躲避;使用武力時,警察要根據不同級別,使用相應武力。
按照《規定》,民警遇有致命攻擊;持械攻擊足以造成重大傷亡;犯罪嫌疑人正攜帶槍支、炸藥、劇毒及其他足以造成重大傷亡的危險物品逃跑;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其所涉嫌或所從事的罪行屬嚴重暴力犯罪,脫逃後將對公共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等4類警情,現場警察可以拔槍,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情況緊急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開槍射擊。老春
來源:新安晚報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