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券商高管任職辦法12月1日起實施

時間:2006-12-01 10:31   來源:

 

    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新版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並于今日(12月1日)開始實施。《監管辦法》擴大了任職資格監管的范圍,將獨立董事、董事、監事都納入監管范圍;同時把高管人員的范圍擴大至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董事會秘書、分支機構負責人等人員。

    此次《監管辦法》是對2004年實施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全面修訂和梳理,主要有四大特點:一是與《證券法》銜接,擴大了任職資格監管的范圍;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任職資格申請的條件和程序;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持續監管;四是加強了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責任追究。

    為確保政策的連續性和《監管辦法》的有效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配套通知,對《監管辦法》實施的過渡期作出相應安排,如要求證券公司現任董事會秘書必須自《監管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取得任職資格等。

    中國證監會有關人士表示,這是貫徹落實證券法,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監管,促使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勤勉盡責,促進證券行業管理隊伍專業化的一項重要舉措。(記者 夏麗華)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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