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昨日發布《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解釋,並增加了具體操作性規定,其中對業界普遍關注的“存貸比”等標準設立了寬限期,最長可延至2011年12月31日。
具體指標獲不同“寬限期”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等。
《條例》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外資銀行轉為獨立法人機構、享受國民待遇後,上述標準也應與我國商業銀行一致,這引起了幾乎所有外資銀行的異議。一外資銀行人士透露,目前外資銀行中沒有一家可以達到存貸比75%的要求,甚至有不少小銀行的存貸比在200%以上,因此外資銀行普遍要求設立“寬限期”。
針對上述問題,《細則》明確,外資銀行“應當于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在貸款集中度問題上,《細則》要求,外資銀行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比例不得超過10%”的要求。不過《細則》同時要求,即使在寬限期內,單一大客戶的貸款集中度也不能超過25%。一外資銀行人士表示,該指標對外資銀行特別是大銀行的影響較小。
明確外資銀行改制程序
對于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當地注冊的外資法人銀行,《細則》明確了改制程序:一,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以及將原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分行同步進行,如需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也同步申請;二,申請保留1家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對原外國銀行分行的資產、負債和權益進行分割,確立分別由從事外匯批發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以及在同一城市擬設的外商獨資銀行分行承繼的資產、負債和權益;三,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可以在提出改制申請的同時,提出經營全面人民幣業務的申請。
此外,根據銀監會昨日發布“關于《外資銀行管理條理實施細則》公布後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已獲得人民幣企業業務牌照的銀行,無需批準自動獲得吸收100萬以上定期存款的資格。
外資銀行普遍表示滿意
實施細則頒布後,接受記者採訪的多家外資銀行人士均表示,對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表示滿意。
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中國業務總裁翁富澤稱:“匯豐歡迎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公布。我們認為本地注冊對中國金融市場發展有積極的影響,我們希望成為率先進行本地注冊的外資銀行之一。”
“本地注冊將使我們能夠進一步拓展網絡和服務范圍,尤其是增強我們的人民幣融資能力,使我們的客戶受益。”他表示。
他還透露,匯豐已準備就緒,按照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在12月11日新條例及其細則正式生效之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本地注冊的申請,“我們與銀監會就本地注冊申請的報批程序保持密切溝通” 。
此外,75%的存貸比寬限期長達5年,一位外資銀行零售業務負責人對此顯得十分興奮,“原來聽說寬限期是大概3年,想不到會放寬到5年,壓力減輕不少。”他表示,5年內達到75%的存貸比要求“絕對不成問題”。
另外一位外資行人士表示,他所在銀行近幾年的業務規劃中,包括加大力度吸引高端客戶的存款。該人士還表示,雖然在剛開始階段需要高端個人客戶,但重點還是吸收企業客戶人民幣存款,“畢竟人民幣企業業務已經開放了,我們已經建立了一些資源”。(作者:俞靚)
來源:《中國證券報》
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