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8月工資在9月份領取,按照權威説法,個稅按新個稅法即3500元起徵點徵收。但記者諮詢不同稅務所,發現仍存在依照新舊法徵收兩種解釋。有的納稅人工資仍按舊的起徵點徵稅。(9月7日《新京報》)
為什麼會出現個稅計徵解釋打架的現象呢?原來問題出在權威解釋上:“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這種解釋並不明確,給各地留下了對“實際所得”計徵時間“自由解讀”的空間。
然而,個稅徵收解釋不能“神仙打架”,讓納稅人遭殃。如果8月份的工資,在9月份發放適用於新個稅法,那顯然對納稅人有利,反之,納稅人就吃虧了。而如果甲地按新個稅法徵收,而乙地按舊個稅法徵收,則對乙地納稅人顯失公平。也就是説,個稅解釋不統一,要麼造成國家個稅流失,要麼造成個稅徵收不公。
由此暴露出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稅法解釋許可權混亂。由於各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界限不明,結果同一條款“釋”出多門,往往讓人無所適從。再者,也不排除有關地方稅務機關,為達到多徵稅目的,故意揣著明白裝糊塗。
筆者建議,應按法制統一原則,如地方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則直接上報。而裁決應按“從新、從輕”原則,裁決結果不能讓納稅人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