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9月份領取的8月工資個稅”,權威部門此前明確按新個稅法即3500元起徵點徵收,記者諮詢不同稅務所,發現仍存在依照新舊法兩種解釋
9月5日起,部分企業已經開始發放8月份工資。按照此前的權威解釋,9月份領取的工資,開始按照新的個稅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按3500元的起徵點徵收。但記者昨日了解到,個別剛剛領取了8月工資的納稅人表示,個稅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徵點徵收。不同的稅務所徵收辦法的解釋,仍然存在差異。
無獨有偶,據昨日東方網報道,上海的個別納稅人也發現,9月份所領取的8月份工資,個稅徵收出現兩種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徵點徵收,有的則按照3500元在起徵點徵收。對此,上海財稅熱線12366工作人員表示,儘管新政策已經出臺,但9月的報稅系統仍未跟上。
讀者疑問
個稅多交了300多元?
新個稅法實施了,讀者徐先生卻困惑了,因為他9月份拿到手的8月份工資並未增加,仍與7月工資一樣。“不是説按照新的個稅法,我們的個稅會減少嗎?”帶著這個疑問,徐先生致電分管其單位的北京市第一涉外稅務所以及相關稅務專管員,得到的答覆均為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仍需要按照舊的個稅法納稅。
據了解,徐先生所在的公司一般在當月5日發放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説9月5日發放8月份工資。而他的工資條顯示,雖然工資實際發放時間是9月份,但是卻仍按照舊的個稅法扣了稅。
徐先生提供的工資條顯示,他當月工資(扣除五險一金後)6554.4元,個稅起徵點2000元,應納稅額4554.4元,這一應納稅額在舊個稅法中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5%和125,按照計算公式: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額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徐先生的個人所得稅=4554.4 15%-125=558.16(元)。
而如果根據新的個稅法計算,徐先生的個稅起徵點3500元,應納稅額應為3054.4元,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0%和105,最終個人所得稅=3054.4 10%-105=200.44(元)。
按照新舊個稅法,徐先生應納個稅的差額357.72元。
地稅所
不同地稅所解釋截然相反
記者昨日以納稅人身份撥打了第一涉外稅務所的諮詢熱線,詢問為何9月初發放的8月份工資仍按照舊個稅法納稅,工作人員對此表示“很正常”,並解釋稱“因為按照新稅法規定,你現在交的是8月份收入的稅款,9月份收入要在10月份申報納稅才能適用新稅法,起徵點才能是3500元,現在你交稅就是應該按照2000元起徵”。
在記者追問9月5日發放的8月份工資,究竟算是“8月實際取得”,還是“9月實際取得”,這位工作人員回答:“這算是8月份實際取得,適用於舊稅法。”該工作人員強調,“最準確的就是從10月份中期交稅才適用於新稅法”。
記者隨後致電第二涉外稅務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覆卻截然相反:“9月1日以後取得的工資都是按照新個稅法納稅。”
權威解釋
8月工資9月發執行新個稅法
此前,8月份工資9月份發放究竟是按照舊個稅法納稅還是新個稅法納稅,曾經引發多種猜測。
國家稅務總局在2011年第46號公告中作出權威解釋:“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使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解釋也引發了爭議———“實際取得”究竟是工資薪金實際到手時間,還是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
8月30日,北京市地稅局就新個稅法的實施作了詳細解釋,明確了“實際取得”指的是員工實際收到工資的時間,而非其取得工資薪金的歸屬時間。這也就意味著8月份的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放,9月才是“實際取得”的時間段,因而適用於新個稅法。
記者昨日又致電“12366納稅服務熱線”,熱線工作人員確定,8月份工資9月發放按照新個稅法納稅。該工作人員並表示,如果公司仍按照舊個稅法計稅,納稅人可以舉報。當記者詢問有稅務所解釋內容與12366為何正好相反,該工作人員表示:“我所説是權威解釋。”
■ 專家分析
企業財務部門可能誤解新規?
稅務專家王駿分析稱,8月份工資9月發放按照新個稅法計稅已經毫無爭議,實際上,徐先生所在的公司現在發放的工資,目前還無需向稅務機構申報納稅。按照個稅法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納稅義務人(一般為公司)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也就是説徐先生9月5日拿到手的工資,要到10月份才申報納稅。
目前出現這樣的問題,有兩個可能。一是公司財務沒有正確理解新個稅法政策。有些公司的財務會在8月底會計賬面上計提當月應發工資,計提工資的同時扣除個稅,有可能財務誤以為8月份發的工資按照舊個稅法的標準扣除了個稅。如果是這種情況,就是公司財務弄錯了。
另一種可能則是徐先生與稅務所專管員溝通有誤,讓專管員誤以為他所説的是9月份“申報的工資”,而不是9月份發放的工資。9月份申報工資指的是公司9月1日到15日向稅務局系統裏報的個人所得稅的數和相應的工資數,這份工資的數據實際上指的是8月份實際取得,所以仍然要按照舊個稅法納稅。
為了確證這一錯誤最可能的源頭,記者再次致電第一涉外稅務所,得到了同樣的答案:“8月份工資9月發放應按照舊個稅法納稅”。“我們單位9月5日發了8月份工資,但是工資條上顯示的個稅免征額還是2000元,是不是單位的會計弄錯了?”記者詢問。工作人員回答稱:“我們的理解是會計沒有弄錯。”“9月5日後發放的8月份工資到底算是哪個月的實際取得?”“我理解這還是算8月份實際取得,要按照舊的個稅法納稅。”
此外,徐先生告訴記者,負責他們公司稅務事宜的第一涉外稅務所一位樊姓專管員也明確告訴他:8月份工資不論發放時間是8月、9月還是10月,都統一視為8月份所得,按照舊個稅法納稅。不過,記者昨日未能聯繫到這位專管員。(記者 張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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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財稅熱線稱“系統未跟上”
據東方網報道 5日,是滬上一些白領領工資的日子,一些白領欣喜地發現自己的稅額有所減除,然而也有一些白領落寞地看到稅額還是沒變。對此,上海財稅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儘管政策已經出臺,但9月的報稅系統仍然“未跟上”。
昨日發工資後,一些白領就在網上對個人所得稅進行了討論。謝小姐告訴記者,她的好友向她提及,昨日拿到8月份工資條後發現,自己的個人所得稅相較于上個月少扣了70多元。然而謝小姐卻發現,自己拿到的工資條扣稅數額仍和上月一樣。“我和朋友工資差不多,為何扣稅不一樣?”在詢問財務後,公司會計告知她,扣稅是經過地稅局批准的。謝小姐心中不禁産生疑問,難道上海市民8月所得稅減除有“兩個版本”?
對此,上海財稅熱線12366工作人員表示,儘管個人所得稅新政策已經出臺,但是9月的報稅系統仍然沿用舊系統。這就意味著,一些企業若將員工的8月工資放在9月進行納稅申報,仍將採用舊個人所得稅法來計算,若放在10月則將採用新規。
由於系統的“拖遝”,一些在9月報稅的企業是否可以申請退稅呢?該工作人員表示,由於目前報稅系統處在舊規向新規的過渡期,因此公司企業若對稅款有疑義,可由財務向當地的地稅部門提交退稅申請,批准後可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