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臺經適房管理新規 經適房主高消費將被查

時間:2010-04-27 10:25   來源:新華網綜合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6日説,針對部分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存在的準入退出管理機制不完善、日常監管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出通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通知要求,對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對不作出説明或不配合資産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已經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退出手續或補交相關價款取得完全産權。

  通知要求,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的,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其經濟適用住房;房屋租賃備案管理機構應當暫停辦理其經濟適用住房的租賃備案,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暫停辦理該家庭購買其他房屋的權屬登記,並及時通報住房保障部門。

  解析經濟適用房管理新規三大看點

  嚴格建設和準入管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適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説明,並配合對其資産進行核查、公示。

  強化使用過程的監督: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加強上市交易管理:按照規定,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須符合有關政策規定並取得完全産權。

  經適房不得出售租賃 違規者5年不得購政策房: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在取得完全産權以前,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房價過高城市經適房供應要大增: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發出《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在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經濟適用住房供應,並適當擴大供應範圍。

  經適房主高消費要核查資産:《通知》要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財産和住房狀況,並對申報資訊的真實性負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如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説明,並配合對其資産進行核查、公示。

編輯: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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