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百科:選舉種類與任期

時間:2010-02-23 15:39   來源:新華網綜合

  依據臺灣“憲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辦理選舉、罷免有二項基本法典,一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專為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事務所制定;二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適用於“中央”、“地方”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選舉種類及任期

  目前臺灣選舉共有9種,任期均為4年,分述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

  二、“立法委員”:應選名額113人,連選得連任,于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二)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不分區及僑居海外共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任期均為4年。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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