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解讀新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

2011-02-17 09:26     來源:廣州日報     編輯:程軼文

  規則解讀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以下簡稱新版《交易規則》)將於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為幫助投資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內容,將分四期逐一解讀該規則,望投資者密切關注。

  新版《交易規則》條款共137條,與原規則相比,新增25條,刪除10條,合併6條,分拆1條,調整順序2條。本次調整以適應性的調整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變更。其中,交易機制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新版《交易規則》刪除了有關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的內容,將主機板、中小板及創業板股票有效競價範圍設置統一,方便投資者理解。

  新版《交易規則》對投資者買賣中小板股票有何影響?

  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前,投資者買賣某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價為100元,投資者輸入104元委託,因最近成交價上下3%的限制將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于交易主機;只有當成交價波動到100.98元時,由於有效競價範圍上限變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報才能被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競價。

  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後,如某只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價為100元,則在90元與110元之間的申報是有效申報,前文104元委託為有效申報,可參與競價。只有高於110元或低於90元的申報才被認為是無效申報。

  二、取消了增發股票(包括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放開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規定。

  投資者交易會有何變化?

  對投資者來説,如果在增發股票上市首日買賣該股票,則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三、取消了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

  修訂後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大宗交易價格有何規定?

  統一將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規定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來源:深交所,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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