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投人民幣結算試點開閘 防熱錢流入

2011-06-23 07:37     來源:京華時報     編輯:王思羽

  央行最近出臺了《關於明確跨境人民幣業務相關問題的通知》,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人民幣FDI)正式形成方案。

  除國家限制類和重點調控類項目暫不受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外,其他項目包括用於新設立企業出資、並購境內企業、股權轉讓以及對現有企業進行增資等,均可申請進行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這意味著人民幣國際化在提速。

  ■意義

  人民幣國際化邁出一大步

  《通知》指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目前處於個案試點階段。為了防範熱錢流入,目前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試點對國家限制類和重點調控類項目暫不受理。

  用於新設立企業出資、並購境內企業(不含返程並購)、股權轉讓以及對現有企業進行增資、提供股東貸款,非金融類的人民幣FDI項目在試點期間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展開。(見右表)

  德意志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學家馬駿發佈研究報告表示,根據《通知》內容,所有外資企業都可申請將在離岸市場募集的人民幣資金以人民幣FDI形式回流至內地。“我們認為這項人民幣FDI政策,代表著人民幣國際化邁出了重要的一大步。”馬駿稱。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博士後杜徵徵也表示,人民幣國際化,需要不斷擴大人民幣本非本國使用結算的範圍和規模。人民幣在離岸市場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回流內地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人民幣國際化邁出重要一步。

  ■作用

  可有效防範熱錢流入

  為了監控跨境資金的異常流動,《通知》還規定,參與人民幣跨境結算的境外行,不能辦理與內地企業無直接貿易往來支付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此外,境外參加銀行只可為3個月內具有真實貿易支付需要的企業客戶辦理人民幣購售業務。如果企業客戶在境外參加銀行辦理人民幣購售後,必須在同一家銀行完成購售相關的貿易支付。

  央行明確指出,“境外參加銀行應當追蹤客戶購售人民幣後的資金流向,對新客戶及金額較大的交易作更詳細地審核,並應當注意監測異常交易。”

  專家指出,借道貿易途徑“矇混過關”是熱錢入境的一大重要渠道,通知加強了對無貿易背景的國際貿易融資授信或預收貨款等熱錢流入方式的監管。

  《通知》規定,境外參與銀行不得辦理內地企業進口支付的人民幣購售業務,並重申境外參與行要確保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的真實性。工銀亞洲董事總經理黃遠輝表示,此規範舉措可保護內地傳統金融機構的人民幣結算業務,同時更利於內地監管層掌握人民幣的兌換情況。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鄂永健指出,《通知》要求境外參加銀行有真實貿易背景,這樣可以穩步有序地進行FDI的開發,可有效地控制風險。鄂永健指出,將來一定會開發證券投資領域的FDI,但在這之前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保證其有序、穩健開展。

  ■觀點

  並不影響貨幣政策

  馬駿在報告中稱,儘管《通知》中表示上述程式只是試點項目,“但在我們看來,實際上將外資企業進行人民幣FDI制度化了。”他預計,香港人民幣市場的債券發行和人民幣融資將因此快速發展,並認為國務院會在幾個月後將試點方案在全國推開。

  馬駿曾表示,內地監管層擔心香港離岸市場發展太快,創造新的貨幣供應量,給外儲對衝帶來壓力。但實際上,並非所有類型資産都會帶來壓力,只有其中一種即中國內地機構到香港融資,才會增加內地的貨幣流通量。

  他表示,外資機構將美元FDI換成人民幣FDI,並不影響貨幣政策。德銀調查44家跨國公司顯示,若形成人民幣FDI的透明框架和審批機制,有65%的跨國企業表示有興趣以人民幣FDI取代其他貨幣FDI。

  中央財經大學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目前我國人民幣國際化進程推進的速度非常快,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人民幣的升值預期,境外機構願意持有人民幣,一旦人民幣升值預期消除後,境外對人民幣的偏好就會下降。這需要對境外的人民幣資金給予合理的投資渠道,建立人民幣回流中國的渠道。

  ■人民幣FDI工作流程

  ①外國投資者或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提交個案試點書面申請以及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證書;

  ②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受理境內結算銀行的業務申請後,經審核同意的,上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③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將召開人民幣跨境投融資業務個案試點審議會議,對個案試點項目進行集中審議;

  ④對予以同意的個案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將批復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然後由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向境內結算銀行出具人民幣跨境投融資業務備案通知書;

  ⑤境內結算銀行憑備案通知書為外國投資者或境內外商投資企業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並辦理有關人民幣資金的跨境結算;

  ⑥境內結算銀行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批復,監督並記錄人民幣資金在境內的使用,確保其在經批准的經營範圍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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