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罰息”是霸王條款還是國際慣例

2012-11-09 10:59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范樂

  發達國家採用“平均每日餘額法”

  強力對於國際上的相關做法進行過細緻的研究。他表示,情況早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所謂信用卡“全額罰息”規則,在國際上已經不再是主流,目前歐美等發達國家目前採用“平均每日餘額法”(Average Daily Balance)作為計算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

  “平均每日餘額法”是發卡機構把帳單週期內每天的透支餘額相累加(發卡機構可選擇是否累加計算當期發生的消費透支額),算出帳單週期內的日均透支餘額,接著再乘以帳單週期天數、日利率來計算利息。美國信用卡市場佔有率較高的幾大發卡機構如美洲銀行、富國銀行、第一金融資本公司等均採取每日平均餘額法計息,這種計息方式相比全額罰息來看,不僅利息相對減少,也更趨合理。

  在香港,包括匯豐銀行、花旗銀行(香港)、恒生銀行等大型商業銀行在內的大多數商業銀行都採用非全額還息制。例如,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匯豐信用卡持卡人合約》第6條(C)款規定“如持卡人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結單結欠的全部款項,則(a)所有未清付的結單結欠須從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b)所有在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後記賬的新交易款項鬚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有關財務費用將根據本行現行的《匯豐零售銀行及財富管理客戶銀行服務費用簡介》中所列每月利率按日計算”。

  另外,同樣在2012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匯豐零售銀行及財富管理客戶銀行服務費用簡介》G1私人信用卡條款之財務費用中規定:“如持卡人在到期日仍未向本行清付結單結欠的全部款項,則(a)所有未清付的結單結欠須從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以及(b)所有在到期日前一個結單日後記賬的新交易款項鬚根據交易日期起計息,直至所有款項清繳為止。有關財務費用將會以月息2.50%按日計算(最高相當於購物簽賬年利率為34.46%;或現金貸款年利率35.61%,此年利率已包括現金貸款費及手續費)”。

  在臺灣,也未見有類似大陸“全額罰息”的做法。以臺灣大眾銀行“迴圈信用利息計算説明”為例:持卡人可以選擇以迴圈信用方式繳款,于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繳付給大眾銀行。而剩餘未付款項部分,持卡人可以延後付款,並計付迴圈信用利息,並且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如此做法,意在為持卡人還款提供便利和寬限期,但並非無償。商業銀行是以賬款未繳餘額部分,根據持卡人依信用評分所訂定之差別迴圈信用利率(最高為年息百分之二十;約日息萬分之五點五)計算至該筆賬款結清之日。並非一股腦地“全額罰息”。

  在日本,“全額罰息”也不存在。根據現行《利息限制法》規定,以金錢為目的的消費借貸利息必須符合該法規定的利息範圍,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利息限制範圍,則超過部分無效。該法規定:“本金未滿10萬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過20%;本金在10萬日元以上不滿100萬日元的,年利率不得超過18%;而本金在100萬日元以上的場合,年利率不得超過15%”。由於《利息限制法》的存在,使得銀行在收取客戶利息時,也要受到該法的限制,因而在日本不可能存在所謂“全額罰息”的情況。

  強力特別強調:信用卡之高額罰息應是特別説明條款。否則難以達到真正“自願平等”;信用卡是之“信用”應是對持卡人和發卡機構雙方而言的,均需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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