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燦: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應鬆綁

2011-02-24 14: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程軼文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不過硬幣的另一面是———草根資本想一腳踏入這一領域也並非易事。

  我國的民間資本到底有多少?也許就連最權威的統計部門或是研究機構也很難給出答案。不過看看快速積累的居民儲蓄存款或是江浙一帶發達的民間借貸,就知道這一定不是個小數目。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中沒有禁止民間資本參與商業銀行設立的條款,也就是説,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存在政策障礙。

  據銀監會的數據,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佔比已經達20%和45%。而截至2009年末,全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股本中民間資本2465.7億元,佔股本總額的93%。從數字上看,這個比例並不低,不過,在我國,上規模的民營銀行屈指可數(民生銀行是我國第一家民間資本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不少民營資本因受到一些市場準入的限制,仍難順利踏入這一領域。去年,坊間傳聞阿里巴巴馬雲有意進入銀行業建阿裏銀行,不過目前此事也未見進展。

  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究竟能産生什麼樣的積極效應?筆者認為至少有兩點:其一,市場經濟理論認為是競爭造就效率,在目前我國銀行業的壟斷格局下,民營銀行的涌現將營造一個更良好的競爭環境,為國有銀行樹立一個對立面,有助於我國金融業的改革和發展;其二,國有銀行的壟斷客觀上造成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匱乏的現狀,而民營銀行的草根性決定了其能承擔起千百萬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金融服務。因此,筆者認為,可進一步給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鬆綁”。

  實際上,去年公佈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36條”)中,明確提出“支援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

  不過,以下一點也要強調,因金融業不同於其他行業,它風險大,且容易出現“欺詐”行為,因此放開歸放開,審慎監管也必不可少。銀監會就指出,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機構,並涉及眾多公眾利益,其要求所有中小銀行的主要股東都須滿足一定的監管要求,不分國有資本還是民間資本,從而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句話,對於優質的民間資本,我們一定要開綠燈,但是,對那些入股動機不當、自身治理結構不健全或不具備持續注資能力的民間資本,一定要小心為妙。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環境下,風險的防範一定是必不可少,誰也不希望看到又一個“德隆係”的倒塌所造成的重創。(金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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