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銀行收費 不觸及核心無異隔靴搔癢

2011-03-17 13:47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程軼文

  日前,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聯合下發《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11類34項服務收費。然而,媒體記者調查發現,在銀監會所列出的34個項目中,逾半項目原本在銀行就已經“免單”,而對公眾廣泛關注的小額賬戶收費、跨行轉賬收費過高、A T M機跨行取款重復收費等項目卻並未涉及。

  近些年來,銀行收費項目不斷增多,不少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不斷提高,肆意損害消費者權益與公平公正,社會各界要求規範銀行收費項目的呼聲日益強烈。在這種背景下,有關機構下發《通知》強調保障社會公眾享有基礎金融服務權益、充分考慮人民群眾使用最為廣泛的基礎金融服務,要求銀行切實履行服務收費告知義務,並要求取消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境內本行查詢服務費等34種收費項目,無疑表明瞭相關機構對於清理銀行違規收費的態度,目的是為了讓銀行收費制度能夠更加規範。

  不過,據銀行業內人士介紹,在此次《通知》所列舉的34項收費項目中,超過25個項目實際上早就“免單”,只有銀行卡開戶等為數不多的服務項目仍需繳費。同時,像小額賬戶收費、跨行取款費過高與A T M機跨行取款重復收費等公眾關注的焦點收費項目,也即公眾感覺其利益在銀行被“盤剝”最重的收費項目,卻並沒有在《通知》中被提及。所以,正如業內人士指出的,此次免除項目並未觸及銀行亂收費的核心。這對規範銀行收費項目,無異是一種“隔靴搔癢”式的敷衍。像此次規範銀行收費項目這樣,不觸及公眾關注的焦點與核心問題,無疑會削弱其實際意義,對在更大程度上維護銀行客戶利益也作用不大,不能不讓人産生此次規範銀行收費,一定程度上含有避重就輕的用意。

  其實,對於有效規範銀行收費項目而言,重要的並不是像此次這樣由管理機構下發通知取消相關收費,而是應當明確列舉銀行可以收費的項目與收費標準,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銀行收費行為一律禁止。在最近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夏績恩就建議修改《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取消屢遭各界廣泛質疑的收費項目,並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收費的具體服務項目,明確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明確列舉銀行收費項目與收費標準,銀行客戶就可以更加清楚銀行哪些收費屬於違法違規收取,並據此進行投訴,這樣也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維護銀行客戶利益,並有利於更加有力有效地規範銀行收費項目。

  正因如此,對於有效規範銀行收費項目而言,相關管理機構應當摒棄類似此次這樣的“隔靴搔癢”與避重就輕,從消費者與公眾最為關注的焦點項目與核心項目入手進行規範;其次,有關機構應當如相關人士所建議的通過修改相關管理辦法明確列舉銀行可以收費的項目與收費標準,凡此規定項目與標準之外的收費行為一律予以禁止。而更為根本的則是,應當儘快破除當前銀行領域實際存在的壟斷態勢,形成具有實質性意義的充分競爭,並藉此促進銀行服務的差別化,從根本上破除銀行亂收費行為,在更大程度上保障銀行客戶利益。(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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