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單位
大陸居民與臺灣居民在大陸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復婚登記、應當雙方共同到大陸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二)結婚登記
申請結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居民戶口簿; 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聲明和經證明無配偶聲明。 4、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臺灣居民在香港、澳門地區連續停留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香港或澳門婚姻登記機關出具有婚姻狀況證明。
臺灣居民在外國連續6個月以上來大陸的,除提交有關證件、證明外,還應提交居住國出具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定居時已達到法定婚齡的,應當提交經大陸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赴臺灣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離過婚的,應當提交離婚證件。喪偶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證明。
(三)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 居民身份證; 2、 居民戶口簿; 3、 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 4、 離婚協議書; 5、 結婚證。
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居民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來源:國臺辦官方網站)
編輯:輕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