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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體系按教育類型分為正規教育與非正規教育,正規教育包括“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非正規教育包括幼兒教育、特殊教育、補習教育等。按教育辦學方式分,臺灣教育可分為官辦與私辦兩種,即“公立”學校與私立學校。私人辦學是臺灣加快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是臺灣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以前,臺灣私立學校很少,學校主要為官辦。1955年,臺灣當局頒布《私立學校獎助辦法》後,由於採取免稅、低息貸款以及每年由教育主管部門撥給一定補助專款,促進了臺灣私立學校的迅速發展,尤其是私人興辦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發展更為迅速,學校數遠超過過官辦。到1988年,私立職業學校佔了55.7%,私立專科學校佔82.9%;私立大學及獨立院校佔35.9%,但學生人數佔60%以上。80年代末,臺灣當局進一步開放私立辦學校的辦學限制,進一步促進私立學校的發展。目前總體格局是,“國民教育”以公立為主,私立學校甚少;高級中等教育則是公立與私立平分秋色;高等教育則是私立後來居上,已佔了高校總數64.7%。
“國民教育”。又稱“九年國民教育”,也即中小學教育,屬普及義務教育,教育期限包括小學6年,初中3年,分別稱“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共計9年。基本上是以提高人口素質為宗旨,即對6到15歲的兒童與少年進行義務教育。1962年,臺灣首次召開教育大會,針對當時的學制與教育問題,研究配合經濟建設的教育方案和規劃。60年代末期始,臺灣當局開始推動九年義務教育,率先在金門地區試點。1968年8月起,正式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制度”,全面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小學畢業生一律免試進入中學就讀。
1970年,臺灣召開第二次教育大會,制訂了新階段的教育綱領及實施“科學教育”的革新方案,組織人力編寫在中小學實施“科學教育”的實驗教材。臺灣當局甚至把加強中小學教育當成“百年大計”和發展經濟的最大投資,採取強化義務教育的許多具體方案。1979年和1982年,臺灣先後制訂了《“國民教育法”》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6到15歲的兒童強制入學;後又相繼制訂《強迫入學條例》、《“國民小學”課程標準》及《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劃》等,將“國民教育”法制化、具體化。1988年,臺灣召開第三次教育大會,制訂新的“國民教育”發展計劃,提出未來“國民教育”要以德、智、體、群、美五育全面發展的目標。同時將“國民教育”向幼兒教育和職業教育延伸。隨後,臺灣開始規劃將9義務教育延長至12年,以實現12年義務教育。
2000年,臺灣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學教育的投資與改革。自2001年起,臺灣正式實施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教育,其中2001學年度在小學一年級實施,2002年擴大到小學二年、四年與初一,到2003年中小學全面實施。到2001年10月,已有716所初中試辦“九年一貫新課程”。2003年初,臺灣“教育部”公佈“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取代原先的“暫行綱要”,一個主要內容是強調本土化教育,鄉土語言音標教學原則上延至小學三年級,初中社會課程增加“認識臺灣”的內容等。然而,主張臺灣意識的本土化教育,在島內引起極大爭議。
近年來,“國民義務教育”重視“發展小班教學精神”,2001學年度,小學與初中每班學生平均為30.5人與34.9人,平均每位教師教導學生分別為21.5人與18.3人,均較以前明顯下降。同時,2001年9月起,全面實施小學五年級、六年級英語教學。為提高小學教師英語水準,于2002年起建立小學英語師資“認證制度”,小學英語教師必須先通過教育主管部門所辦或委辦的檢核測驗,或全民英語檢驗中高級以上、電腦化託福測驗213分以上,另加發音測驗。
“國民教育”得到較快發展。到2000學年度,臺灣共有“國民小學”2600所(其中私立25所),在校學生近193萬人,教師10萬餘人;“國民中學”709所(其中私立僅7所),在校學生在1995學年度達到116萬人後開始下降,2000年降為93萬人,教師4.9萬人。
(來源:中國網) 編輯: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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