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公費留學制度
公費留學制度自清朝同治11年選送學童赴美留學以來,歷經約一百數十年。國民黨遷臺後,公費留學于1955年恢復。初撥專款,並動用清華大學基金部分利息,選送18名學生赴美留學;至1960年始正式編入預算,每年選送公費留學生10名到國外留學,公費留學自此正式成為臺灣長程的政策制度。
增加公費留學生名額
自1970年起每年選送公費留學生20名,之後持續增加。1992年新增赴獨立國家國協及日本公費留學名額,總名額達150名。1998年增加“短期研究人員公費留學”類別,使公費留學考試增為6大類別。2002年起配合“行政院”推動“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及“科技人才培訓及運用方案”,將一般公費留學等類別簡並,另新增項目培育重點科技短期研究人員35名。
改進公費留學制度,開辦留學貸款
2003年調整公費留學補助方式,將全額補助一般公費留學的20名額預算移為部分補助德留學獎學金42名額。“教育部”為因應鼓勵留學政策,名額逐年調整, 2005年增至58個學門70名額;留學獎學金名額由2003年的42名擴增為2004年的140名;另為配合“‘行政院’擴大留學方案-項目擴增留學獎學金計劃”,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成立跨部會小組,2005年計錄取項目擴增留學獎學金110名。2004年公費留學短期研究人員、項目培育重點科技短期研究人員之甄選對象因與“國科會”計劃相同,遂于該年起並由“國科會”統籌辦理。又因項目擴增留學獎學金計劃甄選對象已涵蓋博士後研究人員,2005年起“教育部”亦不再辦理該類別之甄選。
為解決中低收入戶留學生財力負擔,于2004年8月開辦留學低利貸款,循省內就學貸款之簡易申貸貼息模式,鼓勵學子踴躍留學,攻讀博、碩士學位。
(來源:臺灣“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編輯: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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