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遷臺以來,對於原住民教育的政策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四個時期。
一、山地平地化時期:自臺灣光復至1962年。對原住民教育平等對待,將日治時代的蕃童教育所改為國民學校,並比照邊疆學生優待。
1949年訂定“臺灣省教育廳改善山地教育設施三年計劃”,40年公佈實施“改進山地教育實施方案”,1952年的“臺灣省各縣加強山地教育行政設施要點”對山地教育的行政強化、師資補足、學生照顧及設施的充實,都有進展。
二、融合整體社會時期:1963年至1987年。在促使原住民與一般社會融合,仍採平地化目標及保護扶植精神,並加強“國家意識”,推行“國語”,傳授技藝等。
1963年訂定“山地行政改進方案”,1980年公佈“臺灣省加強山地國民教育辦法”,鼓勵教師任教,學生享有書籍、文具等免費優惠,住校者免住宿費並補助伙食費,增設分班分校等。
三、開放發展時期:1988年至2000年。“教育部”于1988年成立“原住民(山胞)教育委員會”,以“適應現代生活,維護傳統文化”為目標。1993年訂定“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五年計劃”,1998年繼續推動“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第二期五年計劃”並納入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實施,編列專款執行原住民教育工作。同年,“總統”公佈“原住民族教育法”,奠定法制基礎。
四、主體發展時期:2001年起至今。2000年精省後原臺灣省教育廳的業務由“教育部”直接處理。持續推動“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的“加強原住民學生教育”方案,並於2003年召開“全省教育發展會議”以“尊重原住民主體性,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做為未來工作目標。2004年9月修正公佈“原住民族教育法”,落實對原住民教育之發展。
(來源:臺灣“教育部”全球資訊網)
編輯: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