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來寧夏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版的商貿和服務型企業,從生産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3年。
(二)屬於國家鼓勵類産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徵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後,減半執行。
(三)所有來自寧夏新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四)在銀川市轄區內興辦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來自寧夏設立的屬於國家鼓勵類産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援企業。
(七)來寧夏興辦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自治區商務、科技等部門認定屬於先進技術企業的,依法免征和減徵所得稅期滿後仍未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八)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和自治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後,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3年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