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來寧夏新辦的工業企業,從生産經營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的商貿和服務型企業,從生産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3年。
●.屬於國家鼓勵類産業的企業,在2010年以前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享受15%優惠稅率的企業,在減半徵收所得稅時,按15%稅率計算出應納所得稅後,減半執行。
●外省、區、市的內資企業收購、兼併我區資不抵債和長期虧損企業,從收購、兼併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後再減半徵收所得稅2年。區內企業兼併、收購比照執行。
●來寧夏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征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所有來寧夏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
●在銀川市轄區內興辦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國家級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含銀川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期較長的項目;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依法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外,對其繳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內由同級財政列支支援企業。
●來寧夏興辦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自治區級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兩年免征所得稅、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後,對其繳納的所得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返還3年的照顧。
●外商投資企業含區外投資者來寧夏投資興辦的企業,技術先進,投資額大2億元以上投資期長20年以上對我區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支撐和帶動作用的項目,自治區人民政府將在以上優惠政策的基礎上,作為個案給予財政貸款貼息等政策扶持。
●獨資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資合作興辦農林畜産品生産、加工或流通等農林牧畜産業化項目的,除享受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外,自生産經營之日起3年內,由當地財政按年度企業實際上繳增值稅地方部分列支支援企業。
●鼓勵和吸引留學歸國人員和區外科研人員來寧夏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攜帶高新技術成果來寧夏轉化和創業。經有關部門認證後,由所在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園區給予科研經費和項目貸款貼息的支援。各級政府參股的中小企業擔保中心要優先予以貸款擔保支援。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自治區政府授予榮譽稱號並給予獎勵,所得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創全國馳名商標或名牌産品的,自治區人民政府給予企業或有突出貢獻人員200萬元以內的獎勵。
●向我區生産企業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和轉讓科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受益單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給轉讓費外,在項目投産後3—5年內,每年按新增稅後利潤的10%給予獎勵。引進高新技術、名牌産品的,可根據先進程度、産品知名度、經濟效益情況,受益方可按年度新增稅後利潤1—3%給予仲介人一次性獎勵;其他方式的協作如果效益較好,受益方按年度新增稅後利潤1—2%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可以計入企業成本。受獎人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先徵收,後由地方財政列支獎勵。
●鼓勵區內外有識之士深度發掘我區歷史文化、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用新的理念去開發經營文化旅遊項目,承認其無形資産,經有關部門認定後批准立項,允許其以智慧財産權作價入股,參與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智慧財産權所有人與投資方自行商定。
●投資重點旅遊開發項目、新建四星級以上酒店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並給予營業稅、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支援。
●凡來寧夏投資從事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産的企業,執行流動資金優惠利率政策。流動資金貸款由主貸銀行審核,1年期貸款實行比正常的1年期貸款利率低2.88個百分點的優惠利率,利差補貼銀行按季返還企業,用於補充自有流動資金。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定點企業,由自治區民委審查報國家民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