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對外招商引資力度,充分鼓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靈武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引進市外資金或者引薦具有顯著經濟效益的項目、技術等來我市投資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引薦人),經過確認後,對直接引薦人,按本辦法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職務性的招商引資行為不在計獎之列。
第四條 引進獨資企業及合資、合作項目(合資項目以引進實際投資額計算,流動資金不在本條計獎之列)的獎勵標準。
(1)引進項目投資在500萬元以下的,按適當比例給予獎勵;
(2)引進項目投資在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1%給予獎勵;
(3)引進項目投資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1.2%給予獎勵;
(4)引進項目投資在2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1.5%給予獎勵;
(5)引進項目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按引資額的1.6%給予獎勵;
(6)引進國外項目投資的,按外資到位時國家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對照上述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引進資金的獎勵標準:
(1)、引進無償資金的,按實際到位資金額的大小給予0.5%-1%獎勵。
(2)、引進有償資金且利率低於銀行基準利率的,按實際到位資金低於銀行基準利息部分的20%給予獎勵;利率等於或者高於銀行基準利率,由受益單位與引薦人協商獎勵金額。
第六條 爭取國家、自治區立項並批復的項目獎勵標準:
1、爭取國家、自治區立項並批復的項目,在開工年度資金到位率不低於50%的,實行定額獎勵辦法。
(1)爭取資金在500萬元以下的獎勵2萬元;
(2)爭取資金在500萬元-1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
(3)爭取資金在1000萬元-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獎勵5-10萬元;
(4)爭取資金在2000萬元-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獎勵10-30萬元;
(5)爭取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獎30萬元-50萬元。
第七條 對引薦人進行獎勵時,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獎勵的申報和審批
1、在項目建成投産後,由引薦人填報領取獎金申請表,並出具資産價值鑒定報告、工程決算報告或資産評估報告等有效證明,受益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和財務章後,連同項目審批和資金、實物到位的相關證明材料報招商局、財政局。
2、由招商局、財政局指定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審定到位資金性質、數額,確定獎勵金額。
3、由招商局、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對各項獎勵事宜評審把關。
4、上報市政府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審批。
(二)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確認後,在年度招商引資工作總結表彰時,將獎金一次性發給引薦人。
第八條 受益單位必須如期足額交付本辦法規定的資金;否則,由市招商局會同財政局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追繳。
第九條 對於獲得獎金的引薦人,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發給獎勵證書。
第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獎金,均不含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騙取獎勵的,由市招商局追回全部獎金,並提請有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獎金的承擔:
(1)引進資金的獎金由使用資金的單位承擔;
(2)引進項目的獎金由直接受益方承擔。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招商局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並負責獎勵的審核認定及發生爭議時的裁決,市直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靈武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