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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丹東臨港産業園區優惠政策

時間:2010-09-09 21:50   來源:台灣網

  為貫徹落實市委十屆二次全會精神,加快遼寧丹東臨港産業園區(以下簡稱臨港園區)開發建設,凡在臨港園區內新辦的國內外投資企業,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共5年內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以2005年為基數,臨港園區內企業上繳省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房産稅,省財政給予70%的增量返還(東港分園區按省試點縣有關政策執行),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援主導産業建設。

  二、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沿海重點發展區域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06]3號)的規定,在臨港園區內興辦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三、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沿海重點發展區域擴大對外開放的若干意見》(遼政發[2006]3號)的規定,在臨港園區內新辦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四、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對臨港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銀行貸款優先提供擔保。臨港園區同時設立中小企業資金擔保中心和財政扶持資金,對園區內企業研發新産品、設立新項目予以資金上的扶持。

  五、對臨港園區內的裝備製造、原材料加工、精細化工、農産品精深加工、紡織、醫藥等行業的技術改造和服務業項目,省級財政優先給予一定期限內的貸款貼息。

  六、對臨港園區內的外貿出口企業開展品質體系認證、産品對外宣傳與推介、參加國際專業展覽會等費用,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給予重點資助。

  七、對臨港園區內創辦的出口加工基地企業給予重點扶持。對購買智慧財産權、出口産品升級、新産品研究與開發、在國外註冊産品及資訊發佈、農産品的開發與培育等,東北老工業基地外貿發展資金予以傾斜。

  八、對臨港園區內的所有企業(含在建和新建),免收涉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國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費額,按照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由企業納稅所在地方財政承擔,涉及省級管理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費額免收。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新發生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此政策執行。

  九、各分園區要設立財政扶持基金,主要用於對投資額1億元以上的項目、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世界500強企業、現代物流業、金融保險等現代服務業的貼息和企業重大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扶持。資金來源主要由增量返還的80%部分、地方預算安排、基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方面形成的資金構成。

  十、企業增資,每一次性到位資金1億元以上的,待項目達産後,由臨港園區地方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法人10萬元。

 

  十一、對在臨港園區設立的生産型企業實行土地價格與投資強度掛鉤的政策,對每畝投資強度超過200萬元(含200萬元)的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臨港園區地方財政一次性獎勵企業法人10萬元。

  十二、對臨港園區以外的丹東市其他縣(市)區及東北東部12城市(撫順、本溪、通化、白山、吉林、延吉、牡丹江、雞西、七台河、雙鴨山、佳木斯、鶴崗)招商到臨港園區投資的企業,其形成臨港園區地方財力(扣除財政扶持基金扶持部分),由臨港園區地方財政同相應的地區按50%的比例分留。對重大項目實行一事一議。

  十三、遼寧丹東臨港産業園區享受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經濟管理許可權。

  十四、本政策由遼寧丹東臨港産業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編輯:李典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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