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罷免“總統”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臺灣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才通過而且針對一任“總統”只能提出一次罷免案。時程方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達提議連署門檻後,交程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立法院”應通知被提議罷免人于審查七日內提出答辯書。不提出答辯,全院委員會仍得徑行審查。
來源:華夏經緯網